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能源局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第二批)清算及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指出,除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个人购买的乘用车外,其他申请补助资金车辆到2017年9月30日的累计行驶里程须满足3万公里。本次申报截止期为2017年10月31日。
充电设施方面,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传统汽车总量,并提供推广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本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通知还强调,对于通过制定地方推广目录或要求车辆备案等地方保护政策,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车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奖励资金。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期为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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