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煤改电”输配电价执行有关情况的通知
黑价格〔2018〕1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保障“煤改电”用户市场化交易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改电”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按“煤改电”相应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的购售价差执行,即输配电价=“煤改电”平时段销售电价-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煤改电”用户峰时段、平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执行,谷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三、上述输配电价的执行周期应与国家确定公布的我省输配电价监管周期保持一致,执行标准为监管周期前一年末的购售价差。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以2017年12月31日购售价差为执行标准。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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