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日前印发的《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三类不得利用发电业务资源,干扰用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将发电业务与售电业务一并宣传,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在同一线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时以发电方和用电方的身份参与交易。
在监管内容一项中,《通知》要求,售电公司应通过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的步骤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情况应由能监局实施监管。同时提出对售电公司信用担保的情况实施监管;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运营基本情况实施监管;对独立的售电公司中,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运营基本情况实施监管;对售电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实施监管等要求。
监管过程中,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售电公司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持续符合国家和省(区)准入条件的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财务状况;购售电业务开展及合同履约情况等相关资料。此外,《通知》中提出,根据监管需要,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售电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受检查公司做出说明。
对于售电公司违反《通知》中办法规定的,可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违反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注册资料;滥用市场操纵力或以价格联盟方式操纵交易或交易价格;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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