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0日
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宜府发〔2017〕1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锂电新能源产业扶持力度,增强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活力,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兑现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宜府发〔2017〕17号文件中明确由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且项目实施或完成验收的时间是在2017年5月3日后。
(二)对象
1.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锂电企业、各类锂电服务平台;
2.在我市锂电企业工作的锂电新能源相关专业技术人才、自带技术成果来宜进行锂电项目孵化的技术人员;
3.锂电新能源领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国家级、省级锂电新能源检测机构;
4.锂电信息网络及交易平台。
二、申报流程
(一)各项目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定汇总,并于次年2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于次年2月底前对全市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现场核定,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报市政府审定。
三、申报要求
锂电企业申报落实相关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春市扶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项目政策兑现申报表》;
(二)企业建设运行情况介绍;
(三)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司章);
(四)企业经营场所证明(业主产权证明,租赁厂房的还需提供不少于三年的租赁合同);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纳税证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标准厂房补助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环评批复等有关项目资料);
2.龙头企业奖励项目:提供相关权威行业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
3.动力电池规范条件奖励项目:提供工信部公布的目录名单复印件;
4.储能电池进入通信领域奖励项目:提供中国铁塔等通信公司公布的供应商名单以及锂电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
5.技术引进奖励项目:提供引进技术成果合同和省级以上专家评审结论;
6.研发机构奖励项目: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文件;
7.检测平台建设补助项目:提供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或证书;
8.信息网络及交易平台建设补助项目:提供销售台账、销售明细清单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9.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奖励项目:提供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的文件复印件;
10.汽车企业进目录奖励项目:提供申报企业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复印件、销售台账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四、资金拨付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资金的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并严格兑现相关政策,市工信委每年对政策兑现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督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附则
(一)已自行制定了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的县(市、区),可以本细则为指导,另行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执行。
(二)本细则执行时间以宜府发〔2017〕17号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三)本细则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