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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增量配电网电价格监管 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2018-10-30 天津市发改委76210
核心提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增量配电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深化价格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增量配电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按照国家深化价格机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为稳步推进增量配电改革试点,促进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现就我市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对经国家或我市能源部门批准,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加强配电价格监管,促进配电业务健康发展。

二、对于非招标形成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项目,我委将按照国家政策,适时核定具体的配电价格。对于招标形成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项目配电价格由招标确定。

任何情况下,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天津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天津电网输配电价。

三、鼓励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上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在配电网配电价格确定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暂按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天津电网输配电价与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天津电网输配电价价差执行。

四、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五、增量配电网与天津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应按照现行天津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电价与天津电网结算电费。开发区、保税区电网也可选择继续按照原结算方式与天津电网进行结算。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执行。

2018年10月22日

天津市发改委   
 
标签: 增量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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