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穗工信〔2018〕8号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广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263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根据电动汽车不同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专用、公用、自用不同领域的充电需求,遵循“市场主导、车桩联动、快慢结合”的原则,分类有序推进,重点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用地难、配电难、进小区难等难点问题,抓关键节点,探索有效措施破解难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进一步健全充电设施建设的体制机制,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用、专用领域)的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能力达到90万千瓦,其中2018-2020年新增约65万千瓦,新增充电站点685个;打造服务全市的“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羊城充APP)”;营造良好的电动汽车安全、便捷的充电使用环境。
——2018年,新增充电服务能力约33万千瓦,充电站点325个,换电站10座,重点完成全市公交电动化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2019年,全市新增充电服务能力约16万千瓦,充电站点180个;
——2020年,全市新增充电服务能力约16万千瓦,充电站点180个,形成“互联网+充电设施”的智能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新建项目规划建设要求
1.落实国家、省最新的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及时修订纳入规划设计规程的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30%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
2.出台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的配电要求指引,明确电力容量、电房用地预留等配电要求。(牵头单位:广州供电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完善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的工程验收管理要求,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新建住宅、新建商业服务业配套建筑等整体工程验收范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4.落实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5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出台市属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设计、验收工作指引。(牵头单位:市交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5.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支持新建变电站用地兼容充电桩、储能站等设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配合单位:广州供电局)
(二)着力推进专用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6.落实《关于加快广州市公交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公交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公交集团、广州供电局)加快推进环卫、邮政等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鼓励具备条件的公交、环卫等充电站点,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公交集团)
7.督促各公共机构编制充电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建设目标,落实国家、省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单位:各公共机构)
(三)适度超前布局公用充电网络
8.督促公共停车场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充电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实施单位:场所产权所有者)
9.结合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工作,推进园区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10.按十三五规划推进独立占地的城市公共充电站和城际快充站点建设。挖潜市属国有企业的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块建设停车场并配建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实施单位:广州供电局、市城投集团)
11.推进现有加油(气)站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用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快推进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12.进一步规范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私人用户在自有或长期租赁的(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办理报装手续。鼓励开展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13.支持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住宅小区申请安装的充电设施项目,由供电部门会同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充电服务企业安装充电设施,不得无理阻挠充电设施安装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广州供电局)
(五)升级打造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
14.加快优化建设管理平台。完善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广州供电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5.推进平台间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平台宣传力度,加大与汽车厂商及经销商等的对接宣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供电局)
(六)建立充电设施安全运营管理体系
16.出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区政府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完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
17.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
(七)加快推进一批示范项目建设
18.推进建设一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单位”、“示范小区”。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示范单位工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
19.开展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于一体的“多能互补”的微电网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广州供电局、市城投集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完善工作机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分领域配合协同推进,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分管市领导研究解决。发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业委员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会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停车场协会等行业协会协调解决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等问题。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任务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见附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充电设施电价政策,加强充电设施用电价格管理,组织摸查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电价情况,加大对违规供电的价格巡查和整治力度;负责组织、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等示范项目的申报、遴选;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
市科技创新委:支持充电设施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
市公安局:负责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充电设施消防技术要求。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加大用地供应和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我市充电设施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充电服务企业加装充电设施,负责审批市政道路充电设施交通标识的设置安装工作。
市交委:负责配合推进公交、出租、高速公路等充电设施建设;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规划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国省道等相关公路充电设施交通标识的安装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等审批工作,并挖潜可用绿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企按要求落实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加强环卫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充电设备中所使用的相关电器、电线、开关等部件产品生产质量监督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充电设施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协调老旧小区微改造工作,配合推进有条件的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同步建设充电设施。
广州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保障和报装用电服务工作,优化项目用电审批手续。
(三)完善配套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省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统筹市级有关资金,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监控平台运营维护等。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研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激励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业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将拒不配合或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记录为该企业失信行为并对社会公开。
(四)加强督办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发布充电设施建设难点小区名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全市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性目标
附件
全市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性目标
注: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包括专用、公用领域充电设施。
广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件解读
一、起草情况
(一)起草背景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落实国家、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有效举措。2014年以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我市充电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目前,已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羊城充)上登记的充电建设运营企业有58家,充电设施规模达到了约2万个,基本满足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随着广州“限外、限行”和蓝天保卫战的推进实施,私人领域和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领域电动汽车需求将提速,作为最重要的配套设施,充电设施的建设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大,供需矛盾将进一步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文件要求,我委起草了《广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263号)和《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穗工信〔2017〕11号)等文件,我委起草了《行动计划》。
二、主要内容
《行动计划》是对《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实施的具体落实,并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推进要求和各项保障措施,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思路和目标。在分析总结前一阶段广州电动汽车推广情况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工作思路,将遵循“市场主导、车桩联动、快慢结合”的原则,分类有序地推进我市充电设施建设,重点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根据未来三年全市电动汽车保有量情况及我市公交电动化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并结合《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提出全市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性目标和分区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明确落实新建项目规划建设要求、着力推进专用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公用充电网络、加快推进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升级打造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建立充电设施安全运营管理体系及加快推进一批示范项目建设等7个方面分解了19项主要工作任务。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二是落实职责分工。三是完善配套政策。四是加强督办落实。五是加强宣传引导。
三、关键词诠释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