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年度计划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9〕232号
各市(除杭州、湖州)发改委、杭州市建委、湖州市经信委,省电力公司:浙发改能源〔2019〕232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6〕432号)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建设发展目标任务,按照截止2018年底各市完成情况,我委制定了2019年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年度计划(附件1),现予印发。有关事项如下:
一、各市充电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执行本计划,认真做好本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省电力公司要全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配套电网保障工作,并按计划推进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各市充电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统计机制,建立台账档案。按月度汇总建设发展数量,并于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统计数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附件2),以便跟踪核查。省电力公司负责报送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联系人:汪文辉,0571-87056811/87058255(传真)。
附件:1.2019年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目标
单位:座、个
说明:
1、专用、自用、公用(城市、城际)充电基础设施的说明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6〕432号);
2、依据“十三五”分区域发展目标,结合各地上报数据,2019年度全省计划新建110座充换电站、2800个公用桩,61855个自用充电桩。
3、统计规则:
(1)专用、公用站内桩不计入分散充电桩。公交等公共服务专用分散充电桩可单独统计。
(2)充电桩按照可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头计算,如拥有2个充电头的充电桩,可以提供2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可以统计为2个充电桩。
2.2019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月度报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
抄送: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机关事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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