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交能〔2019〕737号
琼发改交能〔2019〕7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总队,海南银保监局,海南电网公司,省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省物业管理协会,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组织实施。实施情况请于每月10日前按月报送我委,如有其他情况亦请随时报送。
“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政府引导、企业实施、社会参与、全面共享为原则,推动“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小区及周边区域范围内电网配网结构,优化增加小区变压器容量,提升小区消防安全水平,加强小区综合管理水平,加快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全面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进小区。
二、实施时间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
三、工作目标
针对目前制约“充电桩进小区”的配套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协调、体制机制不完善等主要问题,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范围内,每个市县优选出不少于10个示范小区,其他市县(不含三沙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示范小区数量,综合考虑小区建桩意愿调查结果,先行按照不低于1:0.3的车位和充电桩比例目标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打破制约充电基础设施进小区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实现公共电网对小区内停车位直接供电,同步提高小区变压器容量、消防安全水平及综合管理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四、主要任务
(一)优选示范小区。从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全市范围内选取具备以下典型特点的小区进行示范:一是老旧和新建小区;二是车位紧张和车位充足小区;三是变压器容量不足且增容困难和变压器容量富裕小区;四是拥有地下或地面等不同类型停车位小区;五是实现电网公司抄表到户和未实现抄表到户小区;六是车位产权明晰和车位产权不明晰小区;七是有物业管理和无物业管理小区;八是由政府管理的办公区域。(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儋州市政府、琼海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开展意愿调查。由各示范小区所属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示范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配合,调查小区业主尤其是已购新能源汽车业主的建桩意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业管理协会、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儋州市政府、琼海市政府)
(三)推进现有小区设施改造。对于各示范小区,由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公共电网对小区内停车位直接供电”模式和“适度超前”原则,推进变压器容量增容,确保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同时,对其中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一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电能表原则上集中就近安装,确保社会人员和车辆安全;对公共停车位,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该部分费用由电网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物业服务公司和小区业主对相关电力设施改造予以支持并提供设备场地。(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规范新建小区设施建设。新建示范小区应严格落实《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环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停车位建设。对于停车位紧张的示范小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附近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各职能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远期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新小区开发、利用公共配套用地等方式,规划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儋州市政府、琼海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根据业主需求及小区布局规划等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的布设安装,相关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对于无规范参照执行且对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设计应组织专家评审。物业公司应配合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给予便利。专用固定车位的建桩费用由业主承担,公用车位的建桩费用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承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立法规范。将供电线路、独立电表箱等充电基础设施必要设施,作为城镇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市政设施管理规定范围,通过立法推动充电桩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儋州市政府、琼海市政府)
(二)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退出全过程体系,维护用户、运营企业、物业公司等各方利益,维持健康稳定的市场运行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
(三)发挥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示范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居民区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现有停车位和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的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探索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对于公用车位的充电桩,可采用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同时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通过合理定价计取服务费,确定利益分成方式,形成市场化合作共赢局面,进一步提高充电桩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对于执行情况较好的合作模式在下阶段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复制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业管理协会、省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五)明确管理责任。各示范小区所属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开展充电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单位:海南银保监局、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
(七)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产权方负责运行安全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置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由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和电网公司定期联合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督促充电桩产权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总队、海南电网公司、省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八)规范消防验收标准。住建部门研究制定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充电桩消防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验收标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示范小区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验收开通绿色通道。对地下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必要时可采取加设消防隔离装置等特别措施,相关费用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总队)
(九)降低运营企业负担。严格落实我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按照《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467号)规定,加强对示范小区落实转供电环节收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海南价格网对外公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规范发票管理工作。对于经改造后实现公共电网对小区内停车位直接供电的示范小区,由电网公司按照充电设施计能装置统计的电量,向区内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出具电费发票,相关电量发票不再出具给转供电服务商。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通过安装核减表,满足电费发票抵扣需求,促进电价规范和公平竞争。(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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