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网站10月24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深外管检[2019]70号)显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电气”)违反了《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第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作出对华力特电气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力特电气成立于1994年5月10日,注册资本4.8亿人民币,屠方魁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第七条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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