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榕工信装备〔2019〕150号
榕工信装备〔2019〕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补助办法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19〕419号)要求,现对我市出台的《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政策作如下调整:
1.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在福州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我市不再给予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的采购已纳入成本规制,因此不享受市财政资金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照同期国补资金的15%执行。
3.其他按照《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继续执行。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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