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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补贴上限提至600万 佛山修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19-12-19 北极星氢能网906410
核心提示:近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公
近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公众意见的通知。征询意见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共5个工作日。

对比2018年12月发布的《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查看详情),此次发布的《修改稿》更为详细,对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均做以说明;并且在补贴标准方面均有变动,公交充电设施及加氢站补贴额均有提高,其中加氢站补贴最高补600万元。

在补贴标准方面的变化如下:

1.新能源公交车:

《修改稿》增加: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

即(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6〕958号文规定执行;

(2)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8〕18 号文规定执行;

(3)2019年3月26日起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规定执行。

2.公交充电设施:

2018年文件中规定:我市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30元/千瓦。

《修改稿》中按年度进行了划分,详细内容为:我市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30元/千瓦。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2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40元/千瓦。

3.加氢站:

2018年文件中补贴标准为:


《修改稿》中补贴标准为:我市对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为500(含)-10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加氢站,地方补贴6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详见下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如果补贴总额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按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我市地方补贴。


此外,《修改稿》在“补贴条件”这条中,去掉了‘符合国家和省对加氢站建设的其他要求’。

《修改稿》中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加氢站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备案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补贴申请。而去年的文件中为“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

原文如下: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公众意见的通知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佛司函〔2019〕326号)的要求,我局对《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进行了清理与修改,全面取消了兜底规定、依照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对分工进行了梳理等。按照程序要求,现在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共5个工作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我局。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一并提出。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寄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和节能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邮编:528000。

2.电子邮件发至邮箱xnyhjnk@fsdr.foshan.gov.cn。

3.传真可发至0757-8303 0462。

附件: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3日

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佛山公交纯电动化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公交能源结构转变,促进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和节能减排,根据《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8—2019年加快氢能公交车和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2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级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市、区2:8的比例采用因素法下达各区,由各区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购车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后续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缺口资金由各区自筹解决。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范围

(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产品为2017-2020年在我市依法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氢能公交车。

(二)配套基础设施。一是2016-2020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电设施;二是2016-2020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公交车。我市对纯电动公交车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对氢能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我市地方补贴。

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6〕958号文规定执行;

(2)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8〕18 号文规定执行;

(3)2019年3月26日起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规定执行。)

(二)公交充电设施。我市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30元/千瓦。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2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40元/千瓦。

(三)加氢站。我市对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为500(含)-10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加氢站,地方补贴6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详见下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如果补贴总额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按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我市地方补贴。


注:1.日加氢能力按储氢量、压缩机能力测算。

2.标准造价由我市已建成加氢站和在建加氢站的投资成本估算确定,主要包含建筑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及其他费用,不含用地成本。

第五条 补贴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必须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我市以外地区,申报地为车辆运营单位注册地;享受我市购车补贴的车辆原则上2年内不得迁出我市(以车辆注册登记为准),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车辆累计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

4.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同时期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二)申请补贴的公交充电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为纯电动公交车提供配套充电服务;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

4.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号)等要求完成竣工验收;

(三)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建设,且承诺在我市连续运营五年以上;

2.加氢站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加氢量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加氢状态可监管;

4.项目必须完备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GB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六条 申报主体

(一)新能源公交车。车辆生产企业是新能源公交车地方购车补贴的申报主体,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地的,购车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的,购车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本办法实施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原则上须按照扣除国家、地方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车辆购买单位,并据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车辆销售发票。由车辆生产、销售或购买单位分别汇总车辆销售信息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

(二)公交充电设施。公交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公交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

(三)加氢站。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加氢站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备案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后的纸质件及电子扫描件)

(一)申请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

6.车辆获得国家补贴的证明文件(如国补申报材料、转账凭证等可佐证车辆单车补贴标准的材料);

7.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销售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说明(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二)申请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充电设施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证明;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竣工验收报告;

(三)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加氢站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建设成本预算,以及有关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5.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日加氢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预算编制和下达

采取“先购(建)后补”的方式,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各区当年度新能源公交实际推广数量、公交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实际建设数量等情况和市级负担比例编制资金预算,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用因素法制定并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各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清算并拨付使用补贴资金。

第九条资金申请

(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组织开展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及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申请补贴资金。

(二)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每年发布通知为准)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其中,车辆销售上牌后可按申请拨付部分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50%,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第十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

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完成10个工作日内须将市级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市级补贴资金审计监督。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市、区级补贴资金,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查。配合区审计局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审计监督。负责本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加氢站的市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市级补贴资金审计监督。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加氢站市、区级补贴资金,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查。配合区审计局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负责本区加氢站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级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

(二)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开展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推进本区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提供本区新能源车辆的公交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及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工作和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推广应用,配合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相关数据。

(二)区公安局负责本区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工作和本区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推广应用,配合提供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市审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市级补贴资金审计监督。

(二)各区审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本区财政补贴资金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我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能履行承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已使用年限比例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失信惩戒。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区级财政补贴政策和实施细则,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和加氢站。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补助条件的,申报主体应在本办法实施后2年内申报;本办法实施后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2年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则执行国家、省的政策。

附件:1.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2.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确认表

3.佛山市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4.佛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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