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国家电投集团发布了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互联网+光伏治沙智慧电站+储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EPC招标,项目在交流侧配置1套5MWh/5MW的储能系统。
阿拉善右旗互联网光伏治沙智慧电站储能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码:CBL_20200603_111114501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招标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五凌电力)
资金来源:其他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招标人拟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开发建设100MWp互联网+光伏治沙智慧电站+储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工程采用多主栅双面双玻单晶组件+组串式逆变器+低损耗变压器+储能+固定可调支架方案。
2.1.1太阳能资源条件
本项目场址区域多年平均年总辐射为6260.0MJ/m2。根据《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89-2008)确定的标准,本项目所在地区属于“资源很丰富”区。
2.1.2土地落实条件
本项目拟建场区已取得土地使用支持性文件及土地管理权单位对于土地属性及权属的明确证明、利用土地综合建设光伏项目的支持意见及治理要求等。项目用地无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
2.1.3交通运输条件
本项目场址中心坐标为E101°37′,N39°15′,拟建场址总占地面积为2950亩。海拔高程为1420~1460m。场址区东侧临近S317省道,对外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2.1.4接入系统条件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100MWp,通过拟建的110kV升压站接入公网,具体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为准。
2.1.5工期计划
本工程从项目备案至工程竣工计划总工期为5个月,2020年前必须全部投产发电。
工程筹建准备期半月。箱变基础施工于第中开始,于第底完工。项目施工于第初开始,第中完工。工程于第底投产运行。
2.1.6主要工程量
光伏组件拟采用高效双面半片多主栅单晶PERC组件,组件规格440Wp。逆变器拟采用组串式逆变器,规格为175kW及以上。工程由30个光伏发电单元组成,每个发电单元建设容量约为3.3MWp。每个光伏发电系统中每一个光伏组串由25块太阳能光伏组件组成,每个发电单元中心区域设置一套升压装置。本项目110kV升压站按1台容量100MVA,电压115±8×1.25%/37kV有载调压变压器进行设计。110kV进出线1回,拟采用线变组接线。35kV出线6回,拟采用单母线单元接线。接地变低压侧兼做站用变,接地变压器容量900kVA,低压侧容量315kVA,接地电阻值67Ω。主变压器110kV中性点采用避雷器和保护间隙保护,或经隔离开关直接接地。无功补偿规划容量1×22Mvar,接于35kV母线,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G。在交流侧配置1套5MWh/5MW的储能系统,时长为1小时。项目建设把沙漠治理与科学利用有机结合,以项目建设驱动生态建设,坚持沙漠治理、生态修复、生态经济、沙漠产业多位一体治用并行、平衡发展。
2.2招标范围
除光伏组件(含监造、检测)、逆变器、工程监理由招标人提供外,除招标人已取得的开发协议、备案、建设指标等文件外,本招标项目包括自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项目前期至完成办理调度卡、首次结算电费为止,为完成本项目送出线路(含电网接入端间隔改造)、升压站、光伏区所有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其中:
2.2.1项目前期服务
除项目开发协议、备案、建设指标由招标人负责外,承包人应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前期合法合规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土地预审及勘界报告、未压覆矿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入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等专题报告编制、审查、评审及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等工作。包括项目建设永久用地和租赁用地手续办理,及因此发生的征地费、租地费、用地补偿费、迁移补偿费、复垦费、余物清理费等所有费用、税金。
2.2.2勘察设计
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详勘)、初步设计(包括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竣工图编制。
2.2.3设备供货
组件和逆变器由招标人提供,除此之外所有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送出线路设备(含电网接入端间隔改造设备)、升压站设备、光伏场区设备(包含储能设备)、控制保护设备、为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必要的工器具与备品备件,及其他所有设备的供货、运输、保管、倒运等。组件、逆变器的卸货、运输、保管、倒运等由承包人负责。
2.2.4建筑、安装工程
本项目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均由承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场平、发电设备基础、汇流及变电设备基础、集电线路工程、接地工程、围栏工程、送出线路工程、主变基础、配电设备基础、无功补偿系统基础、设备构(支)架、电缆沟、围墙、大门、办公及生活建筑、集控运行设施、进出场道路、场内道路、防洪、防风固沙等建(构)筑物,以及送出线路(含电网接入端间隔改造)、升压站、光伏场区(含储能)、控制保护系统、消防、给排水、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环保、水保、柴油发电机、接入系统等设备设施的建筑、安装施工、调试、试运行等全部工程施工。
2.2.5验收及其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检查检测、试验,移交生产验收、环保验收、水保验收、消防验收、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验收、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办理并网手续、发电业务许可证、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以及现场协调服务等等。
完成以上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利润、税金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占)用地与租赁用地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必须以项目公司名义支付的费用、税金以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入投标总价,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税金收费标准据实进行支付,暂列金额在合同竣工结算时从合同总价中全额扣除。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法人资格: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资质条件
3.2.1投标人应具备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或同时具有上述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
3.2.2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投标人应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3.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3内具有2个及以上同类EPC总承包项目业绩(应提供相应项目结算金额附件)(必须提供业主/用户证明,并附业主/用户联系方式,否则不予采纳)。
3.4财务状况
3.4.1投标人近3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项目施工需要。
3.4.2投标人应提交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并按要求填写《投标单位主要财务指标表》(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5施工设备
3.5.1投标人应能保证及时提供本招标项目所需的施工设备,其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本招标项目主要的施工作业要求。
3.5.2若中标,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清单中的关键设备和数量应及时到场,并保证完好。
3.6项目经理
3.6.1必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牵头人)签定正式劳动合同3年以上(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保证明,否则不予采纳)。
3.6.2近5年内担任过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要求提供业主/用户证明,并附业主/用户联系方式,否则不予采纳)。
3.6.3持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执业资格证和安全生产B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实行押证管理,中标人从签定合同起需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押在业主方保管,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退还。
3.7人员要求:
3.7.1设计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必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签定正式劳动合同1年以上(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保证明),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经验,且至少全过程担任过2个以上同等或以上规模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负责人。
3.7.2施工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职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必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签定正式劳动合同1年以上(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保证明),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且至少全过程担任过2个以上同等或以上规模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负责人。
3.7.3勘察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必须与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签定正式劳动合同1年以上(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保证明),具有5年以上工程勘察经验,且至少全过程担任过2个以上同等或以上规模工程勘察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7.4安全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5年(60个月)及以上工程安全管理经历。
3.7.5其他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均应有至少1个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现场安装、调试和试验的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参与2个以上同类设备项目的经验。
3.8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8.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8.2提交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8.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8.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8.5联合体的组建方式和投标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8.6联合体中拟任项目经理必须由牵头人一方的人员担任;
3.8.7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1、3.4、3.9条规定;联合体的资质总和应满足上述3.2条规定,业绩总和应满足上述3.3条规定;联合体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安排必须符合上述3.6、3.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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