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内蒙古工信厅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重点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公告,送审意见稿中指出力争到2025年,全区重点领域累计推广新能源车辆17万辆,其中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万辆;新能源重卡保有量达到10万辆。将加大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和接入增量配电网的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22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减免基本电费和农网还贷基金,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保证电动汽车使用成本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重点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战略部署,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重点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送审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
联系电话:05471-4826460
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送审稿)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战略部署,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财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发改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和国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抓住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机遇,加大我区公共领域、重卡和矿用车重点领域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力度,带动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区重点领域累计推广新能源车辆17万辆,其中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万辆;新能源重卡保有量达到10万辆,矿用车保有量达到1万辆。
(二)基本原则。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引领、社会参与。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及充电网络建设运营,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市场环境。
突出重点、稳妥推进。率先在公共领域、重卡运输领域、矿区运输自卸领域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的覆盖面。
培育市场、带动产业。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通过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示范应用推广,不断扩大市场需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实施范围。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区域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重点城市指盟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
城市公交:盟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它城市逐步提高新增和更新公交车的新能源汽车占比。各盟市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制定并实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计划,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环境,继续加大城市公交车电动化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环卫车辆:盟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类垃圾车、洒水车、污水车、清扫车、扫雪车、渣土车、搅拌车、泵车等),其它城市逐步提高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快递物流配送车辆:重点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含邮政)车辆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80%,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全部更新为新能源车辆,其他城市占比达到50%。(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邮政管理局、发改委)
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车辆:自治区各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指标应统一纳入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管理体系,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国有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消防等无新能源产品车辆外,重点区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100%,其它地区不低于50%。(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民航机场集团)
出租车、网约车:鼓励出租车分批置换新能源汽车,重点城市的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30%,其它城市占比逐年提高。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加大新能源重型货车应用推广力度。
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牵引车、危化品运输车、其它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车辆淘汏,引导鼓励国四标准燃油车辆的淘汏更新。重点区域新增和更新重卡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50%以上,其它地区占比逐年提高。(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三)大力推动矿用车电动化。
支持矿用车(煤矿和非煤矿山使用的非公路矿用车、指挥车及其它车辆)新能源车替传统柴油车,鄂尔多斯市、包头和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新增和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力争达到50%以上,以后逐年提高;其它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矿用车电动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
(四)进一步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各盟市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编制电动车《十四五发展规划》,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制定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要求和比例。科学合理布局公共充电设施用地,鼓励在现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加油站等场所,配套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各盟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住建厅)
公共停车场站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充电桩已安装到位的纯电动车共享和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30%;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要,应改造加装充电设施,建成充电设施的的停车位占比不低10%。支持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加快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与自治区高速路管理公司通过联合经营等模式加快高速路充电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适当预留快速充电桩位置,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充电基础设施改扩建任务,确保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均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并能投入运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能源局)
专用充电场站建设。支持工业园区、矿区、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公交场站加快内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邮政局)
(五)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支持基础较好的工业园区建设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集聚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依托我区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重点发展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重卡和矿用车等产业,支持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制造水平,壮大产业规模。围绕现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引导动力电池企业与新能源整车企业的合作,重点发展新能源动力电池及配套电池分解、回收、储能等产业,打造全区重要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基地,做大新能源电池产业。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积极引进一批新能源整车、改装车、动力电池、新能源工程机械生产企业及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和研发机构,引导支持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和工程机械产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能源局)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
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建设和用电扶持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和接入增量配电网的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22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减免基本电费和农网还贷基金,以独立或打捆方式,参照执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保证电动汽车使用成本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蒙东电力、内蒙电力)
(二)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各盟市要加大对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配套工程接入用地的支持力度,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保障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电网经营企业对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简化服务流程,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三)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要求的纯电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研究新能源汽车交强险、公共停车场停车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的减免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地方补助,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补助;对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矿用车、环卫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研究自治区油价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衔接政策,鼓励国三以下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对提前淘汰的车辆,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产品市场推广,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每款车型分别给予新产品开发产业化奖励,按照车型销售分别达到一定数量后,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税务局、银保监局)
(四)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领域。鼓励汽车企业联合融资租赁金融机构,创新客运车、城市物流、重卡运输、矿用自卸车等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通过采取融资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金融办、银保监局)
(五)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
严格查处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燃油车以及到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推动燃油老旧车辆淘汰治理。划定城市道路通行核心区域,在限行区域内对轻型新能源货车实行非高峰时段允许通行政策,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公交专用道行驶。加快建设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现有和新增的新能源运营车辆、矿用车、公共充电设施应接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实时提供运行信息,为新能源汽车安全行驶提供基础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发改委、商务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研究解决推广应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推动相关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各盟市要加强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落实工作职责。
自治区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细化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自治区有关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加大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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