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40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于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含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 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据了解,多个地区大力推动风力、
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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