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超额消纳量交易?
《规则》所指的“超额消纳量交易”,是指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为完成消纳量要求,向超额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量的交易。通俗解释就是,超额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市场主体,可以参与跨省电力交易,将手中的超额指标卖出。
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售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超额消纳量如何生成?
《规则》表示,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并购买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后,就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该消纳量分为水电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这其中,已接入公用电网的市场主体消纳量,由每月结算电量生成,月结电量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发送给相应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未接入公用电网的地方电网、增量配售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其它市场主体,若已安装计量表且接入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则消纳量由采集系统生成;若未接入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其发用电数据须经所在地区政府部门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定后,按月提交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生成消纳量,未经认定的发用电量,不能生成消纳量。
怎样计算?
《规则》给出了四种方式:
一、对于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电量对应的消纳量,在完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任务后,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照各省级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方案,向各市场主体分配剩余电量。
二、对于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等产生的消纳量,按照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计算对应的消纳量。
三、对于合同转让交易,由可再生能源替代其他能源发电产生的消纳量,按可再生能源实际结算电量,计入合同出让方对应的购电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
四、对于按集中竞价、统一边际电价出清等未明确市场主体结算电量中可再生能源成分的市场化交易类型,按同一交易序列中可再生能源的占比,计算对应的消纳量。
怎样交易?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购买完成后,由电力交易平台同步至可再生能源凭证交易系统,存入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每1MWh超额消纳量生成1个超额消纳凭证,分为水电超额消纳凭证和非水电消纳凭证,作为后续交易的标的物和核算依据,具有唯一编码,对应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电量类型、消纳时间、生产省份、消纳省份、消纳主体等信息。不足1MWh部分的消纳量,不生成消纳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超额消纳凭证年清年结,不能跨年度计入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
此外,参与绿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每月会将绿证交易结果同步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凭证交易系统,用以计算消纳责任完成情况,1个绿证等同1MWh非水电消纳量。绿证交易量可以参与年度消纳责任权重计算,但不能跨年,不能参与超额消纳量交易。
超额消纳凭证生成后,就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凭证系统展开交易,交易同时组织,交易周期和方式一致。
其中超额消纳凭证交易,采用的是双边协商、集中交易、挂牌和滚动撮合四种方式。双边协商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凭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集中竞价是指市场主体集中申报凭证交易数量和价格,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出清,确定最终的成交对、成交数量和价格;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消纳凭证的需求量或可供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在凭证交易系统发布,由购买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顺序出清;滚动撮合是指市场主体在交易时间内参考展示信息,自由申报凭证交易数量和价格,一旦匹配成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形成出清交易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需要在完成自身消纳任务和所在省级行政区消纳任务的前提下,才可以向外省市场主体出售超额消纳凭证。若所在省级行政区消纳任务未完成,则该省市场主体买入,不能卖出。
此外,省间交易原则上只开展年度交易。
何时交易?
对于交易时间,《规则》指出,原则上每年年度电量结算工作完成后的第二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省间超额消纳凭证交易。但如遇假期,交易时间则会顺延,具体时间以公告为主。
为了保证交易公平、公正进行,《规则》提出了很多要求:
1、市场主体在发送出售指令前,必须保证其账户中持有满足出售指令条件的超额消纳凭证。
2、交易合同全部采用电子化方式,以成交单作为依据。
3、超额消纳凭证交易的成交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结算价格设置上限。
4、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省间超额消纳交易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时间、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2)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限价。
5、市场主体对省间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达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交易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双方权益,认定交易有效或无效。
7、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则,严重扰乱或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权认定交易无效或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市场主体作为责任方进行承担。
怎样结算?
《规则》表示,超额消纳凭证交易资金利用现有电费结算渠道进行结算,先完成交易和凭证交收,后随电费完成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于交易完成后当月或次月进行结算。
省间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出局结算依据。
交易资金在电费结算单据中单项列示,省间交易由买卖双方所在省电力公司进行资金结算。
本规则即日执行,有效期2年。
超额消纳电量可以进行省间交易,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比如省间过网费的征收、地方利益的平衡等等,对于这一政策,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探讨。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