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产业政策
1、“十三五”期间海上风电建设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2016年印发的《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国海上风电项目并网装机容量的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年底累计并网容量达到500万千瓦以上。“十三五”期间,我国海上风电在不断优化的政策机制和市场环境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的发展目标。除此之外,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8月底,我国海上风电累计并网容量达到732万千瓦,已并网海上风电容量仅次于英国、德国,位居世界第三,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
2、“十四五”海上风电政策展望
目前,“十四五”规划正在紧罗密布地制定中,我们从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的信息中观察到,在“十四五”期间,国家将积极支持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在由开发企业通过竞争获得项目开发权的基础上,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统筹优化近海海上风电布局,协商有关部门系统谋划深远海海上风电规划、政策,组织开展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推动形成规模化连片开发格局,提升海上风电经济性。
除了积极支持规模化开发,国家还将持续关注和推进海上风电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工作;加快海上风电标准体系建设,推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推动核心技术部件研发;支持探索区块链、5G等技术在海上风电等领域的应用,从而达到持续推动降低海上风电开发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3、海上风电项目的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新增海上风电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照财建〔2020〕4号文的规定,自2020年起新增的海上风电项目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而存量项目则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机组并网才能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因此对于尚未完成并网的存量项目来说,2021年将是至关重要的一年。
此外,财建〔2020〕4号文还规定,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对于海上风电项目适用的合理利用小时数,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的规定,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2020年起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及2022年1月1日后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虽然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但为接力国家财政支持政策,保障“十四五”期间我国海上风电产业稳步发展,各地方政府可能会在国家能源局的引导和支持下结合海上风电产业发展与投资成本下降情况,因地制宜出台本地的海上风电奖补政策。虽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省补接力国补”政策出台,但广东省在2020年9月25日下发的《广东省培育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明确,广东省将充分利用海上风能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争取国家支持建设专属经济区近海深水区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出台扶持海上风电发展的相关政策。我们也将持续对各地方海上风电项目的扶持政策进行关注。
二、项目合规要点
海上风电项目涉及使用海域或海岛需要遵守海域使用的相关规定,而建设施工在海上进行需要遵守关于海工建设的相关规定,相较于陆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手续而言有着很大的不同,下文将对海上风电项目区别于陆上风电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合规要点进行介绍。
1、用海规范
(1)海上风电项目需要取得的用海合规手续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6〕394号)的规定,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用海预审意见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此外,根据国能新能〔2016〕394号文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申请审批的方式和招标、拍卖的方式,对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则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在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申请人/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对于以申请审批的方式申请海域使用权的,经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审核机关作出项目用海批复,由海域使用申请人按项目用海批复要求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对于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填海项目形成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的具体要求
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和国能新能〔2016〕394号文中。上述规定均明确了“双十标准”,即海上风电项目的选址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此外,为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国海规范〔2016〕6号文还进一步提出节约和集约用海的原则: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每10万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除因避让航道等情形以外,应当集中布置,不得随意分块。
2、环境保护
按照国能新能〔2016〕394号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海上风电项目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项目单位应依《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海工手续
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建设需在海上进行,应当遵守在海上进行作业活动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管辖海域进行开采、测量、建筑等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小结
我国的海上风电起步晚,距今不过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在“十三五”之后,我国海上风电并网规模持续增长,建设成本逐渐降低,主管部门也对海上风电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相关配套规定的不断完善和产业政策的支持与鼓励更是不断促进海上风电可持续发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正在经历黄金时期。“十四五”期间,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补贴退坡、省补与国补接力、度电成本的进一步降低将会是政策和行业重点关注的领域,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后续国家和各地出台的海上风电相关规定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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