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共享储能设施,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先租赁共享储能设施,租赁容量视同其配建储能容量。鼓励风电、光伏发电制氢,制氢装机运行容量视同配建储能容量。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省储能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4月2日前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磊 李倩 0531-68627718
邮箱:snyjkjc@shandong.cn
附件: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3月29日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