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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岩: 2021年新能源电价政策稳预期 引导产业顺利迈入后补贴时代

   2021-06-15 风能专委会1098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明确了2021年风电、光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明确了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这是风电、光伏发电正式步入无补贴时代后最具标志性意义的一项政策,对业界一直高度关注的“平价”概念进行了界定,向社会释放了清晰的价格信号,对于稳定行业发展预期,引导新能源产业加快投资建设,保障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平价概念,新能源电价符合预期,市场导向良好

《通知》明确,从2021年起,对新备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2021年新建项目的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这一规定回答了业界翘首以盼的问题,即补贴退出后,新能源电价到底执行什么标准,采取什么机制。从补贴走向平价,是新能源产业必须完成的“成人礼”,是作为未来电力系统中的主体电源和碳中和的主力军的必经之路,但过渡期的稳定也是必要的。《通知》明确,2021年新建项目的电价,按照当地煤电基准价执行,清晰明确,操作性很强。根据文件精神,执行煤电基准价的这部分电量,是指2020年初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中规定的风电、光伏发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发电量,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市场交易等方式消纳。按照现在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的经济技术水平,据初步测算,在执行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的情况下,按照合理利用小时数确定收购电量,绝大部分项目是可以保障合理收益的。

二、创新机制,充分释放新能源电力绿色价值

《通知》提出,为更好体现绿色电力价值,2021年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市场化交易,并不天然意味着低价交易,新能源电力完全可以凭借其环境正外部性获得高于化石能源电力的价格,当然,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设计。在欧盟及越来越多国家出台“碳边境调节税”、对我国出口企业加征碳税的大背景下,出口型企业对零碳排放的绿色电力需求越来越旺盛和迫切,部分出口型企业即使为绿色电力支付更高的价格,也是有利可图的。中国制造的绿色标签也必须与国际接轨,来破除类似的贸易壁垒。风电等新能源电力不仅具有绿色属性,其经济性也越来越具有竞争力。也就是说,未来,企业不仅可以使用绿色电力,也可以使用更有价格优势的绿色电力,绿色电力将成为吸引转型企业的“稀缺资源”,不仅助力企业绿色发展,还能够释放出引导中东部制造产业向新能源禀赋较好的西部内陆地区转移的特殊价值。

三、责权对等,因势利导鼓励地方支持海上风电

《通知》规定,2021年起,新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海上风电的定价权交给地方,一是符合责权对等的原则,我国沿海南北风能资源和建设条件差异巨大,海上风电的地域特征非常明显,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资源条件、能源转型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上网电价政策;二是鼓励地方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海上风电电价,超出基准价的部分,由省财政统筹解决。众所周知,发展海上风电意义重大,未来海上风电不仅能提供负担得起的清洁电力,成为沿海省份实现碳中和的主力军,也是沿海省份提高能源自主和能源安全的重要抓手。同时,海上风电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是海洋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因此,发展海上风电对沿海省份的能源、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政府的接力补贴或对海上风电产业链关键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支持,将在2025年前海上风电基本实现平价前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综合来看,在社会对新能源发电步入平价已形成普遍共识的基础上,《通知》中的政策设计,符合行业预期,体现了国家新能源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反映出国家对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决心,对新能源健康持续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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