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电价机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1〕607号
湘发改价调规〔2021〕60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一)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意见》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底。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明确接入工程相关政策
1.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接入工程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对2021年3月1日以前,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执行。
其中,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政策。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扩大至住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尽快研究制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程序,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定额标准支付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具体标准、结算流程和监管方式由各地确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和落实土地储备相关管理机制。储备土地应当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价格疏导机制。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支出范围的接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以及接入工程项目的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其中,供电供气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在下一轮调整输配价格时统筹考虑予以疏导;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疏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进行建设和改造,改造工程可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步实施。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电价机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各地要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供暖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城镇供暖价格由市场形成。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价格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落实国家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开发商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第三方企业建设安装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支付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损坏的,其购置及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用户需求规模,在满足正常合理需要的同时,可采取措施约束用户过度报装行为。要研究完善用户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纳入相应工程范围竣工验收,做好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鼓励各地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地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措施,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三)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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