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以省为单位报送上月经营区域内光伏电站可用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受限电量、利用率等消纳统计数据,并将光伏电站消纳数据统计表、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消纳数据统计表通过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属辖区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计算依据《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导则》。电网企业保留光伏电站运行相关数据3年以上,以备抽查。
强调: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计算光伏电站消纳情况,如实完整报送统计数据,未按要求报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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