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现住正镶白旗明安图东营。
公诉机关镶黄旗人民检察院以镶黄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建美、审判员苏日娜、人民陪审员莫日根组成合议庭,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永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娜仁格日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0年7、8月份,锡林郭勒盟人民银行职工梁某听被告人张某某说在镶黄旗做风电项目工程,2020年10月份,梁某向河北籍朋友安某介绍称镶黄旗有风电基础工程,并将张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安某,之后安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谈工程事项,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带安某到协鑫镶黄旗风电125MW基础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查看,取得安某信任。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下载了虚假的工程合作协议书、委托书、工程施工开工报请表和公章,于2020年10月18日在锡林浩特市中盛嘉宾馆与安某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后期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安某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安某人民币十五万元。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安某人民币十万元,因不能开工,付给安某雇佣的工人补偿款五万八千五百元。
二、2021年5月14日,柳某听朋友潘某说镶黄旗翁贡乌拉苏木有10个风电基础的工程,需要找施工队。2021年5月29日,贾某同柳某一起来到正镶白旗见到了潘某和他的朋友巴依林,之后潘某带贾某、柳某到后,贾某要求潘某联系项目负责人见面,商定开工的日期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2021年6月1日潘某带着贾某、柳某在锡林浩特市蒙瑞华饭店与自称是项目部的老总张某某及刘某见面,张某某称他们在蓝旗还有一百个风电基础的工程项目,黄旗这几个忙不过来了,需要贾某垫资施工,每个基础包工包料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一共是十台风机基础,张某某和刘某每台风电基础要抽九万元的平移管理好处费,共九十万元,潘某要二十万元中介费,贾某同意后,与张某某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并商定6月中旬开始施工。签订完工程合作协议书后没有盖章,贾某提出异议,张某某说章在黄旗,贾某当天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十万元,张某某给其写了一张收据。贾某给潘某写了一张二十万的欠条。到2021年6月中旬,贾某没接到张某某的开工通知,张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开工日期,到6月底贾某知道张某某已经被镶黄旗公安局抓捕后才发现被骗。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贾某十万元。2021年7月27日刘某退还给贾某十六万元。
三、2021年5月份,胡某通过战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对胡某说镶黄旗有风电基础底座项目,总共是三十多个底座,已经完成了二十多个,还剩下十个底座未施工,每个基础包工包料一百二十万元,给胡某按每个基础包工包料一百一十万元。张某某从每个底座抽取十万元的转包费,总共一百万元。2021年6月13日,胡某和张某某在锡林浩特市一宾馆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张某某说要三十万的转包费,胡某未给。2021年6月18日,刘某带胡某到镶黄旗风电基础底座项目现场查看,取得信任后,第二天胡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某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胡某十五万元。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对贾某、胡某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于2021年6月20日已主动向被害人安某退还十万元,因不能开工,付给安某雇佣的工人补偿款五万八千五百元,积极挽回了被害人安某的部分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受害人签订虚假工程合作协议书,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被羁押期间,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但骗取得来的钱替梁某还债75000元,向刘某支付25000元,其他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在公诉机关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自愿的,我认罪也认罚。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起合同诈骗中共计骗取四十万元,辩护人对以上事实以及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张某某在骗取被告人钱财后向梁某、王立东、刘某支付共计158500元,上述款项属于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时追回此款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三、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自首情节;2、积极退赔;3、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家庭生活条件差,父母欠外债太多,退赔能力有限;四、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全部如实交代了罪行,对所有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均认罪。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应当把该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定案依据,考虑该情节,对张某某量刑时在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期限基础上再考虑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张某某2018年10月8日因合同诈骗被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不属于累犯。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有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两年为宜,如果能够实现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还可以考虑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7、8月份,锡林郭勒盟人民银行职工梁某听被告人张某某说在镶黄旗做风电项目工程,2020年10月份,梁某向河北籍朋友安某介绍称镶黄旗有风电基础工程,并将张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安某,之后安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谈工程事项,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带安某到协鑫镶黄旗风电125MW基础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查看,取得安某信任。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下载了虚假的工程合作协议书、委托书、工程施工开工报请表和公章,于2020年10月18日在锡林浩特市中盛嘉宾馆与安某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后期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安某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安某人民币十五万元。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安某人民币十万元,因不能开工,付给安某雇佣的工人补偿款五万八千五百元。二、2021年5月14日,柳某听朋友潘某说镶黄旗翁贡乌拉苏木有10个风电基础的工程,需要找施工队。2021年5月29日,贾某同柳某一起来到正镶白旗见到了潘某和他的朋友巴依林,之后潘某带贾某、柳某到后,贾某要求潘某联系项目负责人见面,商定开工的日期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2021年6月1日潘某带着贾某、柳某在锡林浩特市蒙瑞华饭店与自称是项目部的老总张某某及刘某见面,张某某称他们在蓝旗还有一百个风电基础的工程项目,黄旗这几个忙不过来了,需要贾某垫资施工,每个基础包工包料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一共是十台风机基础,张某某和刘某每台风电基础要抽九万元的平移管理好处费,共九十万元,潘某要二十万元中介费,贾某同意后,与张某某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并商定6月中旬开始施工。签订完工程合作协议书后没有盖章,贾某提出异议,张某某说章在黄旗,贾某当天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十万元,张某某给其写了一张收据。贾某给潘某写了一张二十万的欠条。到2021年6月中旬,贾某没接到张某某的开工通知,张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开工日期,到6月底贾某知道张某某已经被镶黄旗公安局抓捕后才发现被骗。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贾某十万元。2021年7月27日刘某退还给贾某十六万元。三、2021年5月份,胡某通过战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对胡某说镶黄旗有风电基础底座项目,总共是三十多个底座,已经完成了二十多个,还剩下十个底座未施工,每个基础包工包料一百二十万元,给胡某按每个基础包工包料一百一十万元。张某某从每个底座抽取十万元的转包费,总共一百万元。2021年6月13日,胡某和张某某在锡林浩特市一宾馆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张某某说要三十万的转包费,胡某未给。2021年6月18日,刘某带胡某到镶黄旗风电基础底座项目现场查看,取得信任后,第二天胡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某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胡某十五万元。
另查明,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对贾某、胡某进行诈骗的事实。于2021年6月20日已主动向被害人安某退还十万元,因不能开工,付给安某雇佣的工人补偿款五万八千五百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中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受害人达成虚假工程合作协议,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惩处。镶黄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向被害人退赔部分赃款,并支付相关工人补偿款的行为,挽回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可适用缓刑或有期徒刑两年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可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注:判决书全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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