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浙江省关于印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指南的通知》(浙能源〔2018〕21号)和《浙江省整县(区、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应用实施指南》精神,现就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鼓励发展领域及发展目标
支持优质光伏企业投资泰顺县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鼓励和推进对县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和工业厂房等单位及居民屋顶实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建设目标:2022年实现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0万千瓦时,2025年实现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5万千瓦时。
二、建设模式和补贴标准
(一)居民(家庭农场)屋顶光伏规模化建设。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不实施平改坡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1元/瓦、0.08元/瓦、0.05元/瓦;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实施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平改坡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
(二)政府统一组织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的,由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委托能源企业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实施平改坡建设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实施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不实施平改坡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任何补贴。
三、补贴对象、条件和程序
(一)补贴对象。泰顺县域范围内的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以及家庭农场。
(二)补贴条件。1、项目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实施。2、在县域范围内新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且按规定备案、建设、并网和验收。
(三)补贴程序。1、居民屋顶光伏规模化建设模式。①居民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不实施平改坡的,属地政府根据县供电局统计反馈的屋顶光伏发电并网数据及时将补贴方案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发改局审核后报请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至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收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居民个人拨付到位。②居民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实施的,居民应先报属地政府备案登记。属地政府按照“一片区一方案”要求统一规划设计,报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联审小组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居民委托能源企业实施。项目建成并网后,县供电局应及时统计反馈屋顶光伏发电并网数据至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属地政府将补贴方案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发改局审核后报请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至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收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居民个人拨付到位。2、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模式。项目建成并网后,县供电局应及时统计反馈屋顶光伏发电并网数据至组织实施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实施单位将补贴方案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发改局审核后报请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至实施单位。
四、配套政策
(一)县财政统筹安排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专项资金。
(二)居民实施平改坡改造需先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房屋安全等级达到建设要求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方案中屋顶最高高度不得超过3米),设计方案完成后需通过光伏建设联审小组审核方可实施,实施建成后所形成的使用面积不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另光伏建设验收小组需按相关要求对平改坡的实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报送有关部门进行补助发放。
(三)鼓励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做好区内低碳化改造规划,集中连片实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新建或拓展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要做好区内低碳化规划,光伏发电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
(四)新建住宅小区、商场及公共建筑等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当按照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将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投资额纳入工程概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用房要率先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五)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因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六)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押抵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不得增加额外融资条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泰顺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承担泰顺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日常工作以及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明确责任。属地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建设监督和指导工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三)强化督查。县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本意见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和《关于开展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
二、起草过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和“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以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为抓手,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加强统筹规划和数字赋能,强化整县试点带动,努力将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工作打造成市场化程度高、普及面广、高质量发展的惠民实事工程。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同时参照丽水、乐清等周边市、县相关政策,拟定《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2021年8月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政策研究及协调会。
2021年11月11日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中心等部门就扶持光伏发电若干意见相关事宜进行了对接和征求意见。
2021年11月29日于通过OA系统向各乡镇单位征求《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反馈。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鼓励发展领域及发展目标:支持优质光伏企业投资泰顺县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到2025年实现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5万千瓦时。
(二)建设模式和补贴标准
1.居民(家庭农场)屋顶光伏规模化建设。不实施平改坡的,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1元/瓦、0.08元/瓦、0.05元/瓦;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实施的,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
2.政府统一组织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的,由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委托能源企业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实施平改坡建设的,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不实施平改坡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任何补贴。
(三)补贴对象、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程序拨付。
(四)配套政策。包括扶持专项资金、平改坡改造安全鉴定、企业光伏发电量用能指标抵扣、新建项目采用分布式光伏设计、并网政策、金融支持等配套政策。
(五)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查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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