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我区丰枯季节性特性,结合2022年全年发用两侧电量平衡、优先发电电量及电网代理购电规模预测情况,对全年代理购电电量进行平滑处理,年度居民、农业以及代理购电等电量由未进入市场的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先予平衡,平衡后仍需向市场采购的全年代理购电量原则上平均分摊至各月,各月中优先发电电量及分摊的市场采购电量超出居民、农业以及代理购电电量以外的电量,将生物质发电、光伏、风电、相关水电等电量用于平滑处理优先发电电量不足月份缺口。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按照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办理。
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21〕1239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用电户和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政策规定,确保我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平稳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预测用电规模、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
(一)各电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月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和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用电量,定期分析负荷曲线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年度、月度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并通过参加年度、月度市场化交易采购。根据我区丰枯季节性特性,结合2022年全年发用两侧电量平衡、优先发电电量及电网代理购电规模预测情况,对全年代理购电电量进行平滑处理,年度居民、农业以及代理购电等电量由未进入市场的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先予平衡,平衡后仍需向市场采购的全年代理购电量原则上平均分摊至各月,各月中优先发电电量及分摊的市场采购电量超出居民、农业以及代理购电电量以外的电量,将生物质发电、光伏、风电、相关水电等电量用于平滑处理优先发电电量不足月份缺口。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按照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办理。
(二)电网实际线损电量由居民、农业以及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按比例分摊,并由电网企业按居民、农业以及代理工商业购电加权平均综合购电价格采购。
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
(一)优化调整输配电价结构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在原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采取代理购电价差传导模式,代理购电用电价格=原目录销售电价+(测算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未代理购电时居民和农业以及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电量对应的平均购电价);测算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平均上网电价(含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月度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代理购电预测月度偏差折合度电水平、平滑处理度电价格等)+辅助服务费用折合度电水平;未代理购电时居民和农业以及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电量对应的平均购电价核算为0.3309元/千瓦时。2022年1月至3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涨幅与不满1千伏单一制工商业原目录销售电价对比超过8%的部分,从4月起逐月进行平滑处理,由代理购电用户平均分摊,原则上在6月底前平滑处理完毕。
(二)优化调整输配电价结构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偏差电费、辅助服务费用等,根据代理购电费、代理购电量、保量保价机组剩余电量购电费等确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相关规定结算。
(三)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要单独计列,统筹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后,剩余部分由供(配)电区域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四)代理购电用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和峰谷分时电价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中代理购电用户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峰谷分时电价的平段价格。
(五)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其供电范围内用户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原则上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可选择通过省级电网统一代理。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与上一级电网代理购电电量上网电费暂按2021年全年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统一出清加权平均价格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六)省级电网趸售地方电网的电量按照公平分摊原则同步传导代理购电价差。
三、规范代理购电行为
(一)自治区和各地相关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代理购电相关工作,加强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公开,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 、供电服务热线、入户服务等多种渠道,与用户做好宣传和沟通,切实提高代理购电服务质量,并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上季度政策执行、代理购电及变化、电费结算等情况。电力交易中心要确保独立规范运行,不得参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及时将集中竞价等涉及代理购电的市场交易价格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 31日,我委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进行相应完善。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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