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工作要求和《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本市风电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一、项目情况
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位于漕泾东航道西侧,场址中心距离岸线约19.5公里,水深7.8-10.5米之间。场址北侧避让漕泾东航道,西侧紧邻嘉兴海上风电场,南侧紧邻沪浙省界线,东侧为嵊泗2号海上风电场,中间避让光缆管廊,场址面积42.64平方公里,可开发规模约为30万千瓦。场址区100米高度的风速在7.0米/秒至7.5米/秒之间,风功率密度在400瓦/平方米至500瓦/平方米之间。
二、实施程序
委托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服务单位,承担项目竞争配置具体工作,并配合我委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发布公告。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工作文件,在我委和公司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公告。
2.报名申请。竞争配置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有意向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向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报名并领取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文件,逾期不再受理报名申请。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可以是单个企业,或组成联合体(须明确合作股权比例),但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能同时参与项目竞争配置。
3.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拟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应在报名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争配置评分要素和工作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形成项目申报材料,递交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材料可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1家第三方设计单位只能承担1个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申报文件编制。
4.专家评审。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优工作。专家组共11人,由海洋、海事等部门代表以及新能源、风电、电力接入、气象、土建、技术经济等相关行业技术专家构成。其中,行业部门专家2人,技术专家9人,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技术专家均从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评优工作以综合打分的形式开展,其中综合打分主要分为合格性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1)合格性评审:主要审核申报项目的企业递交材料是否完整,项目是否满足竞争配置基本要求。
(2)详细评审:通过合格性评审的投资主体由专家组进行详细评审,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价并打分,评分最高者为项目竞争配置推荐业主。
5.结果公示。我委将专家评审意见和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公布最终结果。我委根据公示结果确认最终投资主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竞争配置最终结果,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评分标准
专家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包括企业能力(20分)、设备先进性(15分)、实施方案(25分)、电价水平(40分)等竞争要素。详细评分指标和分数权重详见附表。
四、相关要求
(一)参与要求
1.信用要求。信誉良好,在国家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2.业绩要求。须拥有本项目同等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运营业绩(联合体内企业建设运营业绩可累计)。
3.工期要求。须承诺项目在2023年底全容量建成并网。
4.送出要求。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应与金山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共用送出海缆通道,具体以海洋主管部门的海缆路由审批为准。
5.储能配置。承诺按照本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时序建设电化学等储能装置,且配置比例不低于20%、时长4小时以上。储能装置应适应海上风电应用场景,做到安全、可靠、环保、高效,具备电网调峰、辅助调频、备用电源、削峰填谷、电力需求响应、紧急功率支撑、无功补偿等功能。储能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退役和应急处置应符合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储能系统应满足10年以上工作寿命、系统效率大于90%(交流侧,不含自用电损耗)、电芯温度偏差小于7摄氏度、年平均衰减率不大于2%。
(二)市场参与
项目建成后,满足储能配置等条件并经本市能源主管部门允许后,可参与本市电力市场。项目进入电力市场之前,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保量保价收购,绿电指标由政府统筹;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后,绿电指标归企业。
(三)上网电价
1.申报电价。参与竞争配置的投资主体申报上网电价不得高于现行的本市公用燃煤发电上网基准电价(0.4155元/千瓦时)。
2.实施电价。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之前,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申报电价执行,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收购。如后续国家海上风电价格政策有最新要求,按最新要求实施调整。参与电力市场之后,上网电价执行市场价格。
(四)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方案。竞争配置形成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申报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竞争配置项目在后继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方案调整,最终以我委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2.项目开发权。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需股权转让及股权变更,必须取得我委同意。
3.风险承担。后续因国家政策或外部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风险、海上风电价格政策变动风险和地方奖励政策调整风险由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五)监督管理
1.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竞争配置资格。
2.如项目未能在2023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的,每逾期半年(不足半年按半年计),上网电价降低0.01元/千瓦时。对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全容量并网的,企业需向我委提出书面说明,我委可视情况将逾期起计时间放宽至2024年6月底。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逾期一年以上的(超过2024年底),我委可视情况取消该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的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3.如配套储能未按本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期建成投运的,每逾期半年(不到半年按半年计),上网电价降低0.01元/千瓦时。对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投运的,报我委同意后可将逾期起计时间延后半年。
4.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承诺不兑现等行为,取消该企业竞争参与资格和配置结果,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本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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