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江西抚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避免资源过度集中,造成资源闲置等问题,各地不得与企业签订具有圈占资源、排他性质的合作协议。项目纳入省级建设方案后,才能与企业签订具体项目投资协议。同时,为防止“一哄而上、无序发展”,未纳入市级光伏、风力发电规划项目库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同时指出:建立完善市级项目规划库。按照“稳定预期、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市级库,实行分类分级规划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滚动调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户用项目除外)、风力发电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市级库管理,已纳入省级光伏、风力发电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级库”)的项目暂全部纳入市级库,除户用项目外,未纳入市级库项目,各地不得开发建设,电网企业不得办理接入批复。其中:光伏发电装机规模1兆瓦(含)以下项目纳入市级库后,各地可予以备案;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项目在纳入市级库的基础上,还需按省有关政策纳入省级库,只有纳入市级库和省级近期库后,各地才能予以备案。风电项目需纳入省级年度建设方案后方可核准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2030年碳达峰、2060碳中和”工作目标,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和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统筹优化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规划布局,引导市场规范竞争,为我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充足的清洁能源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协调有序发展
(一)规划引领统筹发展。按照“政府统筹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由市级层面统筹全市光伏、风力发电建设场址资源(包括土地、屋顶等)、电网接入和消纳等公共资源,以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为导向,建立科学配置机制,促进市场有序公平竞争,为避免资源过度集中,造成资源闲置等问题,各地不得与企业签订具有圈占资源、排他性质的合作协议。项目纳入省级建设方案后,才能与企业签订具体项目投资协议。同时,为防止“一哄而上、无序发展”,未纳入市级光伏、风力发电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市级库”)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二)规模合理科学发展。按照“发展规模与资源配套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结合辖区内光照资源、风能资源、土地资源等基础条件,综合考虑电网接入消纳和送出等,提出“十四五”光伏、风力发电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规划目标,结合要素保障和电网消纳能力,合理确定全市总体规模和年度规模。
(三)生态融合绿色发展。按照“项目开发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投资主体结合乡村振兴、特色小镇、生态旅游、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综合能源开发等进行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综合开发,改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群众生活,严厉打击违规用地、破坏生态、囤积和倒卖资源等违规行为。
二、强化项目开发管理
(四)建立完善市级项目规划库。按照“稳定预期、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市级库,实行分类分级规划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滚动调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户用项目除外)、风力发电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市级库管理,已纳入省级光伏、风力发电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级库”)的项目暂全部纳入市级库,除户用项目外,未纳入市级库项目,各地不得开发建设,电网企业不得办理接入批复。其中:光伏发电装机规模1兆瓦(含)以下项目纳入市级库后,各地可予以备案;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项目在纳入市级库的基础上,还需按省有关政策纳入省级库,只有纳入市级库和省级近期库后,各地才能予以备案。风电项目需纳入省级年度建设方案后方可核准实施。
(五)强化规划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坚持以完成保障性及市场规划为导向,各地在新增申报纳入市级库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必须与电网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永久基本农田成果、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森林资源现状加强衔接,并取得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广新旅等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及土地租赁协议(含权属证明文件)。
(六)加快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已纳规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规划建设,合理安排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开辟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配套电网“绿色通道”,力争接网工程与项目本体同步建成投产,鼓励新能源企业采取多种模式共建大汇集站,提升电网消纳能力,减少公共电网资源浪费,从源头上强化源网协调发展。
三、构建公平规范开发秩序
(七)建立项目会商会审机制。对拟申报市级库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及开发主体申报资格进行初步核实,统一征求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城管、供电、商务等有关单位意见,确认项目实施条件后予以纳规。
(八)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已纳入省级或市级库且明确了开发主体的项目,在规划项目有效期内,支持相关开发主体推进项目开发。在建项目并网后应及时纳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数据平台,并自动移出规划项目库;对纳入规划近期项目库2年以上、纳入论证项目库3年以上而未报实际前期工作进展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或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提出调整建议,在项目库滚动调整时及时清退,腾出规划容量。
(九)建立资源配置引导机制。对拟申报市级库的项目和尚未申报的项目资源(包括已被回收资源的项目),由市级层面按照统一引导的原则进行配置,鼓励在我市投资建设重大能源项目、重要基础设施、能源相关配套产业的有实力和良好新能源开发业绩的企业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主要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抚州经济社会发展、能源保障和乡村振兴发展有积极贡献的企业;优先支持在我市投资建设光伏、风力发电等能源相关配套制造产业并达到一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效益的企业;优先支持按国家、省规定建设风光储一体化项目、大基地项目、抽水蓄能项目、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的企业;优先支持有实力和良好新能源开发业绩的企业。
四、加强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监管
(十)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光伏、风电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光、风能利用开发健康、规范、有序。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管。发改、林业、生态环境、水利(水保)、自然资源、供电等部门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开组联合督查,形成工作合力。林业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水保部门应加强水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涉及水利工程的根据需要编制好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项目用地审查以及用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建立项目实施评估机制。市、县(区)两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已获得建设资格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信息调度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每月向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数据,能源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评估项目实施进展和效益,评估结果作为参与资源配置或项目清退的重要依据。
(十二)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对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并列入限制开发名单,限制其在我市开发新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
1.企业未落实项目用地盲目与有关县级政府签订协议、无视电网接入条件盲目申报项目或占用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大量囤积和闲置公共资源,扰乱光伏、风力发电开发市场秩序的;
2.企业未按照“规划先行”要求,未获得项目建设资格即开工建设的;
3.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用地审批范围实施建设,占用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濒危物种栖息地、生态公益林、天保林、有林地、灌木林地(覆盖度50%以上)等禁止或限制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的;
4.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环保、水保等政策要求落实相关保护措施,造成严重破坏环境的;
5.企业为抢占光伏、风力项目用地(地面、水面、屋顶)资源,未结合地方实际土地价格水平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
6.企业对光伏、风能资源圈而不建,倒卖、转让光伏资源扰乱市场的;
7.企业在项目取得建设资格后未按时建成并网的;
8.企业在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违约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9.企业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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