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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GW风光保障性项目集合(附详表)

   2022-01-29 世纪新能源网孙凌伟6850
核心提示:2021年5月20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
       2021年5月20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00万千瓦。

《通知》下发后,河北、河南、天津、山东、山西、江西、湖北、江苏、安徽、上海、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吉林、辽宁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发布了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与项目分配政策。

据世纪新能源网不完全统计,23个省区中,河北、天津、山西、湖北、安徽、广东、广西、贵州、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辽宁等15个省区明确了风电、光伏规模指标,总容量约116GW。其中光伏约54GW,风电约22GW。光伏并网容量已远超能源局规定。

河北

6月20日,河北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展2021年的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共11GW光伏项目、5GW风电项目。通知要求进入名单项目的并网时间为:风电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河南

6月21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21年河南省境内风电、光伏存量项目、增量项目及项目考核机制进行了规定。

在存量项目方面,明确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获得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项目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项目原则上应当在2021年底前建成并网,对于明显超出合理工期的存量项目(风电项目自核准之日起超过3年)不支持其业主及主要投资方在河南省境内继续开发新能源项目。

在增量项目方面,由于存量项目按期建成后的规模可支撑河南省2021年、2022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所以不再组织新增保障性并网项目。由省辖市发改委统一组织本辖区市场化并网项目。

在市场化并网项目申请方面,要求风电项目单体规模应在100MW及以上,扩建项目应在50MW及以上。

在项目规模方面,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3GW,要求配置项目10%规模,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I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1GW,要求配置项目15%规模,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III类区域可协商规定消纳规模,要求配置项目20%规模,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

天津

8月9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天津市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公示》,向全社会公示了36个将要开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其中2021年风、光保障性并网项目总计为2.989GW,光伏为2.028GW,风电为0.961GW。

山东

6月4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对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全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受)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0%以上,以后逐年提高,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

山西

8月26日,山西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山西省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经电网公司测算,明确2021年山西省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1120万千瓦,按1710万千瓦进行申报、优选。其中晋北三市暂不考虑风电竞配项目,其余地市风光发电项目规模按2:8比例申报。

江西

在江西省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申请参与江西省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竞争优选的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成。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光储一体化项目将在竞争优选评分中给予倾斜支持。

此前的1月20日,江西省能源局曾公布了594个纳入省级光伏发电规划论证项目库项目,总规模27.15GW,其中符合政策要求的新纳入论证库项目共373个、容量20.75GW。

湖北

6月7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文件,为有序规划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湖北省将优先支持风光火互补项目、风光储项目,对在湖北省投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的企业配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规模。包括屋顶分布式光伏、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产业发展配套项目以其他新能源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配置项目规模要以省电力公司审定的可消纳容量作为项目规模配置标准,对于接入同一变电站或消纳台区的项目, 按照规定顺序进行配置,产业配套新能源项目>百万千瓦基地>集中式。

同时,对于完成进度快、优先使用省内产品的项目在后续给予一定规模奖励; 对于无故不开工、建设进度慢的项目,逾期一季度降低0.01元的上网电价,未完成配套项目的上网电量电费不予结算和补结。

江苏

7月8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表示力争全省2025年风电和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3GW以上。

对于2021年保障性并网项目,文件规定,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和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省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其中,平价风电和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通知执行,风电项目必须于2022年底前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于2021年底前并网,未在规定时限内并网的平价项目,将不再纳入省保障性并网范围。

安徽

12月6日,安徽省能源局印发《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要求光伏项目配置14%~35%*1小时的电化学储能,火电灵活性改造调峰容量按0.7~3.3倍配置,应于2022年底前首次并网,2023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网;风电配置40%~98%*1小时的电化学储能,火电灵活性改造调峰容量按1.1~1.5倍配置,应于2023年底前首次并网,2024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网。

上海

在上海发改委1月份发布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各区在不发生弃光、满足消纳条件的前提下,备案总规模不受规模实施方案的限制,相关开发区光伏新增规模按属地原则纳入相应区规模。2020年建设规模的完成情况纳入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自2021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市消纳责任权重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年度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

广东

6月1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2021年度广东省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为900万千瓦,主要用于安排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价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由于存量项目规模已明显超出保障性并网规模,2021年不组织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

广西

8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关于印发2021年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4号),确定了113个纳入2021年保障性规模的风电、光伏项目名单。

文件要求,从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光伏项目半年内未完成20%以上投资及10%以上组件安 装,一年内未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及50%以上组件安装的,不再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建设指标,项目予以废止。

风电项目半年内未申报核准,取消建设指标;核准后一年内未完成第一基风机及升压站基础浇筑,两年内未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及50%以上项目投资的,不再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三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建设指标,项目予以废止。

      海南

在海南省发改委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中,要求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云南

6月3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梳理上报 2021年内可开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梳理包括2021年内具备新开工建设条件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在适宜地区适度开发利用新能源规划》的 31个新能源基地项目除外),要求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采用"光伏+"复合光伏模式,突出""光伏+生态修复、光伏+农业、光伏+林业、光伏+碳中和产业园""等试点示范。

贵州

3月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装机规模为7.64GW。

4月1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下达贵州省2021年第二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装机规模为825万千瓦。

文件要求,两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要在省成立分公司,积极入驻贵州省能源产业科技城,引进有关上下游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落户。要建设共享储能,根据区域资源及电网调度运行需要,拟在项目较为集中区域建设储能设施,具体储能规模根据区域消纳情况和项目建设时序而定。各项目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参与建设共享储能或集中储能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储能项目的经济性。

重庆

12月6日,重庆市能源局下发了《关于重庆市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结果的公示》,其中光伏项目20个,总规模1.4GW;风电项目8个,总规模472.4MW。

陕西

7月14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陕西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新增保障性并网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600万千瓦。

同时要求纳入本年度保障性新增并网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2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应在2023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全容量建成并网的取消保障性并网资格,建设单位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

甘肃

5月28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1-2022年甘肃省安排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1200万千瓦。要求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积极鼓励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此外,对储能配置提出要求,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储能电池等设备满足行业相关标准。在满足储能配置最低比例基础上,配套储能规模比例、储能时长较高者得分高。

宁夏

4月7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2021年自治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光伏电站项目16个,总规模达1.94GW。

新疆

8月30日,新疆发改委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2021 年全区内用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不低于12.5%,后续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逐年提高,到2025年我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

在保障性项目方面,根据国家下达新疆2021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12.5%,2022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预期值13.75%目标,拟安排新疆2021-2022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约5.26GW。

2021年8月底前,已通过各地(州、市)竞争优选、依法依规确定的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2020年前核准、备案的存量项目直接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光伏项目必须在2021年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必须在2022年6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内蒙古 

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计划新安排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380万千瓦,其中蒙西地区330万千瓦、蒙东地区50万千瓦。蒙西、蒙东地区每个盟市推荐上报参与竞争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总和分别不得超过150万千瓦、5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体规模上限为30万千瓦、下限为10万千瓦,升压站和外送线路均已建好的扩建项目下限为5万千瓦。

2021年计划新安排集中式风电项目620万千瓦,其中蒙西地区440万千瓦、蒙东地区180万千瓦。蒙西、蒙东地区每个盟市推荐上报参与竞争的集中式风电项目规模分别不得超过200万千瓦、150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申报单体规模上限为50万千瓦、下限为10万千瓦。

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各类存量项目应在2021年底前并网投产,对于超出核准(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自治区能源局将根据国家要求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及时予以废止。列入2021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并网。

吉林

吉林省能源局印发的《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实施细则》,明确了风、光项目将按照自带负荷、直接配置、竞争配置三种方式建设规划。

申报直接配置建设计划的,一个投资主体申报项目的总容量最大为5万千瓦;申报竞争配置建设计划的,项目排名前五位的最大为5万千瓦,排名六至十位的最大为4万千瓦。

辽宁

《辽宁省光伏发电项目三年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1)》(辽发改能源〔2019〕508号)实施以来,全省共确定3个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重点项目,总装机150万千瓦。现已并网投产20万千瓦,在建30万千瓦,计划年内开工10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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