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进行三项修改:
(一)将“一、严格限制新能源产业选址范围”中的“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的选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布局建设,鼓励使用荒滩、荒漠等不适宜农业、生态及工业开发的土地,新能源产业的规划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修改为“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的选址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布局建设,鼓励使用荒滩、荒漠等不适宜农业、生态及工业开发的土地,新能源产业的规划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将“三、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中的“各地在编制光伏电站开发规划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修改为“各地在编制光伏电站开发规划时,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三)将“四、提高新能源产业用地效率”的整体内容修改为:“对符合光伏电站发展规划且纳入自治区年度指导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各地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利用荒山、荒滩、沙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各地要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规模,缩小建设用地征收转用范围。在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时,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只将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硬化道路等永久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再转用为建设用地。其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光伏方阵用地可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协商赔偿后,以租赁或者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化电池组件布设方式,电池组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光伏方阵用地可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租赁或承包使用。在批准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土地批准机关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具体情况,批复是否同意续期。新能源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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