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南京市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适用范围
《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独立加氢站、合建站)建设经营单位的规划、选址、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安全与应急管理等。
二、部门职责
《规定》通过明确发改、工信、建设、规划资源、公安、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11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强调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需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为全面统筹协调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奠定基础。详情如下所示: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研究明确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使用目标和加氢站建设需求;会同发改、规划资源、商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
2、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施工许可审批、建设安全管理和消防审验工作。
3、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加氢站的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办理相应的规划、用地审批,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做好统筹衔接。
4、公安部门负责氢气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加氢站项目的交通组织设计,做好工程建设及投入运营期间的交通组织管理等工作。
5、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改扩建条件的加油站改建为油氢合建站,对涉及加油站主体及加油设备设施的改变进行备案管理。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监督加氢站建设经营单位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氢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行业监管工作,汇总公交、长途客运等车辆加氢需求。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加氢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工作,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的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登记、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加氢站氢气质量,依法受理加氢站办理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10、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开展加氢站的日常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其他细节
1、加氢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加氢站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加氢站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加氢站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基本概况、安全重点部位、审查、验收设计等文件档案,规范其运行管理信息的记录,对加氢和装卸区域全覆盖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加氢站的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应实时使用自建信息化系统或市应急管理“181”平台。
3、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检修作业前或者长期停用后,均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吹扫,取样分析氢含量或者氧含量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相关要求。
4、加氢站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加氢站单位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5、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纳入气瓶信息化管理平台。加氢站加氢作业前,应查验用氢车辆的《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证、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用氢车辆加氢。
6、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维修等情况需暂停供气的,加氢站应在暂停供气48小时前向社会公告,做好用户分流和保障工作。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加氢站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加氢需求,并于24小时内向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加氢站发生停业、歇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向所在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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