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指出,全旗各煤炭、煤化工及其他各大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双碳双减义务,矿山企业要按照《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章第十六条“采矿权人购置清洁能源重(矿)卡车、装载机、挖机、钻机、充电桩、加氢站等生产运输设备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购置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计提额的10%购置建设费用”规定,尽快足额购买氢燃料电池重卡为主的新能源重卡,降低企业碳排放,助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煤化工及其他各大企业要在新增更换作业、运输等车辆时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重卡等新能源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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