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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青海省清洁能源开发与使用 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2022-03-24 国家能源局27770
核心提示:国家能源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36号(工交邮电类089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新能〔2021〕151号您提出的《关
国家能源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936号(工交邮电类08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新能〔2021〕151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青海省清洁能源开发与使用,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青海省是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水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资源丰富、品类齐全,开发优势显著,适宜规模化开发利用,是我国清洁能源开发建设的重点省区。做好青海省清洁开发利用工作,对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我国实现“3060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青海省大力开发和使用清洁能源。

关于征收外送清洁能源基金。目前,国家已经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的相关规定,基金由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组成(其中,电价附加按照销售电量和1.9分/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此外,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对于新设基金实行从严管理。《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明确要求,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因此,目前不宜通过向企业征收的方式另行设立清洁能源基金。

关于建立清洁能源使用调控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积极健全完善清洁能源发展政策,多措并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使用。一是推进清洁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同有序发展,推动扩大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培育节能环保产业;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通过金融支持政策切实缓解新能源企业困难,促进新能源产业良性发展。下一步,我们将通过规划、政策、市场、调度等多种措施,统筹完善清洁能源使用调控机制,一方面,支持青海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有序参与省内和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扩大消纳利用规模和范围;另一方面,支持中西部省区发挥能源价格、人力成本较低的比较优势,鼓励用能需求大、科技创新强、环保优质型企业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战略,因地制宜向中西部省区转移,促进清洁能源就近就地消纳使用。

关于推动完善清洁能源供需产业链,形成“绿色能源+金属冶炼+高端制造”产业模式。“十三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支持青海省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推动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锌业分公司等21家企业创建国家绿色工厂,引导青海省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发挥绿色能源优势,加快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支持青海省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冶炼企业在满足生态承载力的前提下,向清洁能源富集地区有序转移,推动优化行业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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