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精神,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碳达峰行动方案,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擘画了行动路线图。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全力推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开发利用,建设一批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实现能源发展“两率先”“两超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新能源产业发展制度框架,进一步规范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配置、建设、运行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意见》作为指导文件。
《意见》根据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坚持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配置、高质量建设、高质量运行,并带动风光产业链高质量协同发展,健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体系。内容涵盖风光资源科学配置办法,高标准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要求,提出了带动产业链发展和相关支撑体系的建设思路。
二、解读内容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统筹风光资源科学配置、推进项目高标准建设、保障安全稳定运行、带动产业链发展、强化支撑体系七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部分。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出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两手发力,全力推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开发利用,实现自治区能源经济“两个率先、两个超过”目标。
(二)基本原则部分。主要包括坚持新能源配置建设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相融合、保障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相统一、生态优先和科学布局相结合、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相衔接四个原则。
(三)统筹风光资源科学配置部分。提出建立多元化并网机制,优先支持六类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有序组织四类保障性并网消纳项目。规范项目申报秩序,各类项目申报工作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支持和鼓励区内外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区内新能源项目开发。
(四)推进项目高标准建设部分。提出严格控制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准入标准,强化项目监管措施,建立对盟市和企业的奖惩、评估和监管机制,引导项目有序按期建成与良好运行。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其它类市场化并网消纳新能源项目,配建的储能规模参照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五)保障安全稳定运行部分。主要包括科学确定风光保障小时数、保障荷储全寿命稳定运行、提高储能安全运行水平三个部分内容。
(六)带动产业链发展部分。提出将新能源开发与产业链相融合,形成以负荷带动电源、创新链带动产业链的循环互促模式。优化产业布局,聚力统筹推进,打造“自主研发-装备制造-部件配套-基地试验-批量生产-高效运维”的产业链集群。
(七)强化支撑体系部分。明确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机制、加强源网协同和保障新能源消纳。
三、《意见》的特色亮点
(一)推动新能源产业全过程高质量发展。从高质量配置、高质量建设、高质量运行、高质量拉动和高质量支撑五个维度发展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通过政企协同实现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全过程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制度框架。按照国务院下发意见和通知中“双轮驱动,两手发力”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机制分为市场化并网消纳和保障性并网消纳两类。自治区按照“1+N”管理机制,即1个顶层设计指导意见+N个分类实施管理办法(对应各类市场化和保障性并网消纳项目),指导全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资源配置和开发建设,科学有序地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三)强化总体规划引领作用。强调盟市要编制风能、太阳能开发总体规划,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资源开发条件、电源送出通道和消纳空间,科学安排总体规划内各区块开发时序,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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