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智能发展,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实现未来3年新增新能源装机5000万千瓦的目标。
《措施》从全面有序放开、强化要素保障、实行市场化资源配置、实行快审快批、限期完成项目建设、保障接网消纳、建立健全机制七个方面,明确了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12条政策措施。
在全面有序放开方面,一是建立资源图和项目库。严守“三线一单”,组织各州、市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清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资源分布“一张图”。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将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搭建省级统一管理的项目库,入库项目须充分衔接省级和州、市规划,未入库项目各州、市不得开发建设。二是创新开发方式。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光伏资源开发的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开发行为,组织大型连片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能源局负责省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州、市规划与省级规划的衔接,会同各州、市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提出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方式,确保每年开发规模1500万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顶。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在库项目按照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进行分类管理。
在实行市场化资源配置方面,一是提升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光伏资源开发经营年限上限设为25年,经营期满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资源开发权并重新组织资源利用开发。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竞配方案应包括上网电价、发电量、开发时限、投产时限、经营期限、产业带动、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光伏制造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在光伏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开发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各地、有关部门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业成本。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
二是支持大型基地优先开发。以州、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发挥大型水电与光伏互补调节作用,重点支持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红河流域、金沙江中游、澜沧江金沙江上游“风光水储”和曲靖“风光火储”等6个多能互补基地,争取3年时间全面开工并基本建成。
三是支持“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支持以乡村或村级连片开发建设“新能源+特色产业”、“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绿色食品”、“新能源+乡村旅游”等项目。
《措施》明确提出,同步接网,保障消纳。电网企业按照光伏发展项目规划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点、容量空间和承诺办理时限。电网企业要加快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充分衔接,实现同步并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优先安排发电,确保电量全额消纳。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消纳机制,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配额+市场+电网兜底”模式,保障电量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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