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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柯城区:BIPV最高补贴0.8元/瓦、工商业屋顶光伏补贴0.4元/瓦!

   2022-04-27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17360
核心提示:4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对当年并网的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或项目投资额在400万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补助。在工

4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其中指出,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对当年并网的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或项目投资额在400万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补助。

在工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0.4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新建商业建筑和新建厂房建设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发电系统,补助标准为0.8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公示期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衢州市大科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企〔2020〕1号)、《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经信口)操作细则(试行)》(柯经信〔2018〕52号)、《关于印发“大科创”专项政策操作细则》(衢经信转升〔2021〕98号)和《“大科创”专项政策操作细则(2022年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贯彻落实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如下。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成长型小微企业奖补。对申报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区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及以上并纳入区统计局规上企业库的,跨年度升规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设立工业企业投产当年升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小升规奖励12万元,新增规奖励20万元);国家样板库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当年增幅达20%以上的规下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成长奖补。对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区统计局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6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奖企业再次进档的,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其之前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3.上台阶奖补。对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奖企业再次进档的,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其之前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注:上述条款2、3条内容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4.工业增速奖补。对当年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排名前3名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专精特新”发展奖补。对首次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分别获得市重点“专精特新”、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奖补实行进档补差。

6.小微企业园奖补: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7.亩均优质企业奖补。对于上一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序结果为A类企业,且区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本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8.“未来工厂”奖补。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入选省“未来工厂”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省“未来工厂”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9.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企业,建设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100万元,企业级平台的奖励8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企业,建设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50万元,企业级平台的奖励30万元。

10.示范企业(项目)奖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其他数字化类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云上企业、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获同一类别多级荣誉,按就高补差奖励。其中同一企业获省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企业(企业级平台)和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荣誉的,仅奖励一次。

11.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奖补。首次达到“小升规”“新增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除常规性政策奖励以外,另行奖励10万元。对规上存量企业首次被纳入数字经济领域的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企业5G应用和云服务项目奖补。企业 5G应用、云服务,购买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市级龙头、标杆企业,补助比例分别上浮2、1个百分点;省级龙头、标杆企业,补助比例分别上浮3、2个百分点。

13.工业机器人购置项目奖补。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应满足GB/T12643-2013标准定义,具备试运行条件,投资额发生期12个月内,按照工业机器人本体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单台机器人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万元。

14.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补。每年择优确定项目并予以重点支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列入项目储备库。产业数字化改造投入包含软硬件投入,其中软件投入不低于总投入的70%。

经专家评审列入区重点数字化改造项目库,经备案并通过验收后的项目:(1)数字骨干企业类:投入35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补助150万元;(2)数字车间(市场、农场等)类:投入1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补助30万元;(3)数字化创新应用类:投入3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补助10万元。

15.产业大脑揭榜挂帅奖补。对建设运营揭榜挂帅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该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示范应用场景奖补。省级数字经济系统多跨场景应用的揭榜挂帅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省市示范应用场景优秀案例的:每年年底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即A类、B类、C类。对入选A类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入选B类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入选C类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上述两类场景荣誉的,按就高补差奖励。

注:14、15、16条款同时适用于除工业企业外的其它企业和单位。

三、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

17.技改项目奖补。大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智能提升、工艺优化、产品升级等改造提升。对经备案且实际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改项目,按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对经备案且实际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8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市级龙头、标杆企业的技改项目,补助比例分别上浮2、1个百分点;省级龙头、标杆企业的技改项目,补助比例分别上浮3、2个百分点。

18.新引进项目奖补。新引进项目在建设期内(以备案文件为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设备和技术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培大育强”企业,支持条件按照上述17、18条执行、补助标准上浮20%。两类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额统计范围,是指投资额发生期12个月内,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日期后。

四、支持企业技术提升

19.工业新产品奖补。对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备案计划的,(含新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项目),已实现产业化且通过鉴定验收的产品(项目)。每个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奖补。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每家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首批次新材料,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60万元。不含省补。

上述19、20条项目(产品)出现重复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21.企业技术中心奖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30万、10万元的奖补。

22.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奖补。首次获评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产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23.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等,其在税务部门申报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以上的,按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补助,对加计扣除额的增量部分(与上年度比),再按增量的5%给予补助(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直接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科技小巨人按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助。

24.鼓励开展技术攻关。(1)对列入国家、省、市年度科技研发项目的,按国家、省、市补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区级重点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投入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按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预算投入10%的补助,项目验收后,再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经费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3)区级一般科技项目:围绕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重点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按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实际研发投入经费的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5.加强科技企业培育。(1)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3)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

26.支持创新载体建设。(1)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2)企业研究院: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按省补标准1:1配套给予再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30万元的补助;(3)企业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4)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的优秀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按上级补助标准1:1配套补助。同一主体,获上述奖荣誉的,按就高补差奖励。

27.加强科技创新券推广使用。对柯城区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创新券使用予以补助。

28.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奖补。实施每两年一轮的区级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每年5万元的经费补助。

29.加大产学研融合发展。(1)高校院所在柯城区设立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补助:每年按和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在合同(协议)约定金额内给予补助;(2)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作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鼓励企业自主创新。(1)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区级企业实施的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地为柯城区范围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按专家评审给予实施企业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补助;(2)科学技术奖配套: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3)创新大赛:对获得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项目按省补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31.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提供最高500万元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服务,以LPR定价的并已结算利息的45%,给予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贴息。(受理范围:在柯城区开展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的银行)。

六、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32.挂牌上市奖补。

(1)企业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上市,前5家奖励分别为:1000万元、9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600万元,第6家及之后的奖励50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奖励总额的20%,向证监会(注册制报上交所或深交所)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奖励总额的30%,成功上市奖励总额的50%。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奖励方式参照境内上市。

(3)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50 万元奖励。

(4)企业首次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科创助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

(5)鼓励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转板”),对转板上市成功的企业,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33.企业股改奖补。

(1)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高新技术企业4.8%)予以补助。

(2)企业启动股份制改造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转增注册资本金的6.4%奖励给相应的持股人(个人股东)。

(3)企业启动股份制改造后,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到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负担按企业实际支出的20%予以财政补助,其中涉及到个人股权转让的按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6.4%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34.并购重组奖补。

(1)我区挂牌上市企业成功并购企业并达到控股要求,并购方出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我区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后在柯城区独立核算纳税的,按并购交易金额的0.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2)企业并购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不影响总体规划、权属关系可以得到认定的情况下,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可补办房产土地产权证书等。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被并购重组企业所占土地属划拨的,由被并购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区内挂牌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3)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并购重组贷款政策,对区内并购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4)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并购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处理。

35.募投项目奖补。

(1)区内企业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我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2)区内企业通过挂牌、上市等方式实现主营业务扩大或产业转型升级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土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资源要素的供给。挂牌上市企业和挂牌上市企业申请募投项目用地的,优先保障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各项审批。

36.上市资源引进奖补。

引进区外上市企业或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实现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柯城区域范围内的,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其中50%给企业管理层,该类型企业可享受“一事一议”的政策。

37.直接融资奖补。

(1)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实行定向增发:每单给予所募资金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拟挂牌上市企业引进私募投资。按所募资金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私募投资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投资、因登陆资本市场需要实施员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合伙企业持股),不包括政府参股的产业基金。

(3)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柯城区域内的,按募集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3亿元(含3亿元)、3亿元-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和10亿元以上五档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补助。

(4)挂牌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其融资额80%以上投在柯城区内,按所融资金在柯城的投资的4‰给予补助,每单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80%以上资金投在柯城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

(5)对成功发行企业债、私募债、双创债的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0.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0.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另行增加奖励10万元。

注:具体挂牌上市企业以主管部门公示名单为准;境外上市的企业需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十位中上市;申请企业5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10年内迁出区外的,原则上需退还各类财政奖励资金;享受挂牌上市政策的企业5年内无故摘牌退市的,原则上需退还各类财政奖励资金;企业上市指企业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企业挂牌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七、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38.工业设计中心奖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39.企业参展奖补。重点支持工信部及经信系统举办的各类展会,包括上海宝马展、上海工博会、义乌装博会等展会。标准展位,按5000元/标摊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到5000元/标摊按实际费用补),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10万元;特装展位,除给予标准展位费补助外,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另给予特装费补助(未到300元/平方米按实际费用补),单个企业每次展会特装费最高补助10万元。单个企业一年境内展补贴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企业参加境内展会的补助金额,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40.企业绿色制造奖补。企业绿色制造奖补。对获得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由政府出资组织创建并获得国家、省级节水型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41.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对当年并网的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或项目投资额在400万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补助。

在工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0.4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新建商业建筑和新建厂房建设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发电系统,补助标准为0.8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注:补助对象为纳税在柯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工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八、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

42.(1)政策性融资担保基础业务:按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包括集合中票、集合贷、集合信托等创新型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的1%给予基础业务补助。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按规定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2)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费率低于1%的,给予1%与综合担保费率差的50%的费差补助。仅限于柯城区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购房、汽车等各类消费性及其他担保业务;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费率(包括担保手续、评审、咨询等费用)不高于1.0%,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应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的年末在保余额/净资产应大于1.5。(3)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净损失:对发生代偿净损失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申报年度经法定追偿程序终结后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净损失的 30%予以补助。

上述三项补助,奖补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服务于柯城区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单个融资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43.知识产权运用、服务、保护奖补。对新入选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战略推进、战略导航)分别给予40万、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保护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第三方平台、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44.知识产权贯标奖补。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或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合格以上等级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5.知识产权宣传试点示范单位奖补。对新认定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区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

46.授权专利奖补。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47.专利奖补。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区级配套奖励;对新获得衢州市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奖、外观设计奖的专利,分别给予 5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

48.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补。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市、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49.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补。对通过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分公司)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绩效优秀的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级财政按最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50.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和专利、商标权保险服务奖补。对面向柯城区范围内企业开展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实际发放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1.2%,按年给予财政补助;对面向柯城区范围内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业金融机构,根据一年一投、按年补助的原则,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给予财政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保险服务奖补适用于柯城区域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

51.驰名商标和商标品牌奖补。对通过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乡镇和商标示范企业、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2.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奖补。对首次入选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53.地理标志商标奖补。新获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54.境外商标注册奖补。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且一次性注册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提交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55.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经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企业争创品牌

56.“品字标”品牌奖补。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第三方认证、“品字标浙江农产”第三方认证(按浙市监质〔2020〕5号规定的第三方认证模式)的企业或单位。“品字标”品牌认证按认证标准计,同一认证标准的仅奖励一次,有认证委托单位的以委托单位为准,复评不再奖励。仅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不予奖励。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第三方认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第三方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

57.标准化实施项目奖补。(1)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秘书处的单位,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实施,经过上级市场监管局年度考核认定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上级局考核的年度,获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100%、90%、80%予以奖补,不合格的不予奖补);(2)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或浙江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可叠加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支持军民产业融合发展

58.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定)的,单项认证(许可)完成后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全部认证(许可)通过后,再给予10万元奖励。在本文发布之日前取得的,并在本文发布后第一次通过复审的,按此标准予以奖励;对承接军转民技术的企业,按照实际技术转让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十三、附则

(一)受理范围:注册地在柯城区,且税收缴纳属柯城区固定收入区域或市区共享柯城区占比超过50%部分区域(划入智造新城、智慧新城企业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单位。与该受理范围不一致的条款另行约定。

(二)政策兑现时间: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项目。

(三)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进档自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开始计算;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及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强化企业亩均效益:对大科创政策中的评定类奖补项目,根据柯城区企业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等级,分别按A类120%、B类100%、C类50%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均不予享受。

(五)因税务、环保、法院、财政、安全生产、人社等存在失信、失范等行为的各类主体,原则上均不予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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