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电投鸡公凸南岭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电投鸡公凸南岭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市发改报〔2022〕1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本项目为广西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项目。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201-450000-04-01-429482。
项目单位为:资源电投绿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桂林市资源县中峰镇。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50兆瓦,配套装机容量20%、2小时的储能(即60兆瓦时储能)。
四、项目总投资13540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712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200067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项目单位需服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
十一、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规〔2022〕229号)的要求和承诺事项推进项目建设,须按本核准文件的要求配置储能并与项目本体同步建成投产,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置储能并在项目并网前完成服务协议签订。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及2021年新增新能源项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1〕1232号)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川葫芦顶风电场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灵川葫芦顶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请示》(市发改报〔2022〕1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本项目为广西2021年市场化并网风电项目。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202-450000-04-01-406720。
项目单位为:灵川县中汇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桂林市灵川县海洋乡。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50兆瓦,配套装机容量20%、2小时的储能(即20兆瓦时储能)。
四、项目总投资4479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897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20008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项目单位需服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
十一、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规〔2022〕229号)的要求和承诺事项推进项目建设,须按本核准文件的要求配置储能并与项目本体同步建成投产,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置储能并在项目并网前完成服务协议签订。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及2021年新增新能源项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1〕1232号)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川县盐沙坪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灵川县盐沙坪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市发改报〔2022〕1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风光储一体化”项目为广西2021年市场化并网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灵川县盐沙坪风电场为其子项目。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201-450000-04-01-760821。
项目单位为: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灵川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桂林市灵川县灵田镇。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20兆瓦,配套装机容量20%、2小时的储能(即48兆瓦时储能)。
四、项目总投资8553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10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20008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项目单位需服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
十一、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规〔2022〕229号)的要求和承诺事项推进项目建设,须按本核准文件的要求配置储能并与项目本体同步建成投产,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置储能并在项目并网前完成服务协议签订。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及2021年新增新能源项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1〕1232号)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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