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正定县发布《关于全面开展供用电环境整治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按照河北省能源局《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信息,投资主体必须对提报的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办理接入系统方案时,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虚假报装,占用可开放容量,报装后3个月内不施工的,给予销户处理。
严禁私自增加并网容量,未经许可严禁私自供给其他用电户,私自增容、转供的按照违约用电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套取国家补贴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用户供用电安全为原则,统筹考虑负荷特性和电能质量要求进行储能配置。
原文如下:
关于全面开展供用电环境整治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供电用电秩序,加大电力建设力度,提高电网质量,确保电网运行安全,严厉打击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恶意阻碍电力建设施工、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全面助力经济百强县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管理,提升供电服务,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努力构建绿色、低碳、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加大用电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移交、违规转供和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等工作力度,积极妥善处理长期存在的用电环境顽疾,规范供用电秩序,优化供用电环境,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和安全用电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窃电等违法犯罪行为。
开展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期反窃电警企联合行动,对盗窃电能的,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每年春季对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线下违章植树、违章建房等开展专项整治;在农闲时间开展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打击、警示一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窃电、违章植树、违章建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违章施工。确需进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施工防护措施,经供电公司审核安全措施满足要求后方可施工作业。确需在线路防护区内进行绿化的,由种植主体与县发改局、供电公司、乡镇(街道办)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高度不超2米的低矮灌木树种,并由种植单位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切实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形成依法合规用电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开展违约用电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用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重点对高价低接、私自转供电、超负荷用电、转供加价等违约用电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存在违约用电行为的进行违约电费追缴,对拒不整改、拒绝接受处罚的给予断电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纳入征信系统。
(三)集中整治高压工商业用户设备缺陷及安全隐患。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开展工商业用户设备缺陷及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每年开展两次高压工商业用户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实行政企电力安全管控双备案机制,指导督查用户按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用户,给予断电处理,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用电。按照《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2019)等相关标准,督促变压器及配套电器设备运行超年限的工商业用户,进行轮换、检修,原则上使用20年以上应更换,使用30年以上必需更换,通过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提升高压用户安全管理水平。对客户侧设备故障越级引起的公共线路和设备跳闸,由产权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等级电力试验资质单位对自管设备进行试验,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接入电网,同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和《供用电合同》约定赔偿电网损失和其他用户停电损失。
(四)规范开展“散乱污违”停(复)电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散乱污”关停企业停(复)电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关停过程中停(限)复电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散乱污违”关停企业实施停(限)复电工作。关停企业需要配合停(限)复电的通知由原县级政府以公函的形式送达供电公司调整为由乡镇级政府以公函的形式送达供电公司。通知中应明确关停企业的名称、配合停(限)复电的时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为执法主体,停(限)复电需在乡镇组织下现场确定停电时间、地点、断电部位。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与被停电主体沟通协商,断电后由政府部门加封,停电过程全程录像,现场停电人员、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对于拒不执行的“散乱污违”主体,由政府办出具文函,供电公司对上履行报备程序后强制执行。对已实施停(限)电的企业,任何人无权私自送电,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巡视监管,供电公司加强巡视检查、配合监管。
(五)加强重要用户管理。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的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合理选取自备应急电源。要对电力重要用户每季度检查1次,对临时重要用户每半年检查1次,督促重要用户(含临时重要用户、文保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完善供电电源,根据重要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的时间配置相应的自备应急电源。年内由产权方出资全部整改到位,通过不断完善重要用户电源配置,全面提升供用电可靠性。
(六)规范电力市场准入机制和涉电工程违法转分包。按照《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21〕20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备案承装修试单位可参与相应等级电力建设。严禁电力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套取资质从事任何等级电力施工,供电公司建立黑名单制度,一经查实存在以上行为,立即上报发改局等能源主管部门,取消施工资格、给予行政处罚、纳入征信系统,在各营业场所进行通报公示。
(七)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移交和高压自管小区整治工作。按照《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政〔2012〕53号)要求,建设单位要根据《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2018)相关标准对老旧小区电力配套设施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供电公司要严把施工质量关,加强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做好小区电力设施接管和用户用电管理工作,实现居民住宅小区销售、服务、抄表、收费“四到户”的供电服务要求,维护居民合法合理用电需求,构建和谐供用电环境。
(八)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按照河北省能源局《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信息,投资主体必须对提报的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办理接入系统方案时,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虚假报装,占用可开放容量,报装后3个月内不施工的,给予销户处理。严禁私自增加并网容量,未经许可严禁私自供给其他用电户,私自增容、转供的按照违约用电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套取国家补贴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用户供用电安全为原则,统筹考虑负荷特性和电能质量要求进行储能配置。供电公司要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相关标准,严格光伏并网验收。
(九)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石家庄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管建设工作方案》(石发改能源〔2021〕60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需100%预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和配套电力设备,具备停车条件的老旧小区要同等配置。街道办、物业公司等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配套设施的日常巡视,避免火灾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监督,逐级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增强专项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统一指挥,协同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全面规范供用电秩序。
(二)加强教育,倡导廉洁从业。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员工管理,加强廉政教育,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说情,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一经发现,要依据党纪政纪从严从重处理。
(三)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对供用电环境整治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检举揭发,充分发挥社会的广泛监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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