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称,《桥头镇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12日在中国东莞桥头镇栏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特此公告。
5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曾就《桥头镇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有效推进全镇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全面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水平,大力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推广,征求意见稿共提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完善光伏项目管理工作、创新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加强光伏并网管理和服务、优化对光伏项目的资源配置、实施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助政策、强化安全责任监管7项政策措施。
其中,在“实施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助政策”方面,文件提出:设立桥头镇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对桥头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且并网计量的光伏项目,经镇经济发展局审核后纳入补助范围(党政机关、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物业除外),镇财政对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予以补助,包括装机补助和发电量补助。
(一)装机补助对象为建筑物或构筑物业主,标准为15万元/兆瓦,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二)发电量补助对象为自建光伏项目的业主,其中,工商业补助标准为0.05元/千瓦时,居民补助标准为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两年。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普通项目的1.2倍。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桥头镇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调整我镇能源结构,有效推进全镇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全面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水平,大力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推广应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应用。鼓励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停车场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地实现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鼓励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机构合作建设屋顶光伏项目,主动协调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择优选取先进光伏企业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力争到2023年底,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二、完善光伏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简化光伏项目报批流程,明确项目备案、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要求。项目主体应在建设前向镇经济发展局申请项目备案。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
三、创新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鼓励担保机构对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鼓励镇属企业参与光伏项目开发。
四、加强光伏并网管理和服务。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项目的并网流程,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优化电网调度运行,保障光伏项目电量全额消纳。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其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项目的上网计量和发电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
五、优化对光伏项目的资源配置。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政策资源、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优先推荐有关能源资源方面的政策性扶资资金项目,一定的条件下优先保障能源供给。对光伏项目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实施光伏项目的企业可根据镇义务教育公办学位有关政策享受固定资产投资相关优待政策。
六、实施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助政策。设立桥头镇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对桥头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且并网计量的光伏项目,经镇经济发展局审核后纳入补助范围(党政机关、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物业除外),镇财政对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予以补助,包括装机补助和发电量补助。
(一)装机补助对象为建筑物或构筑物业主,标准为15万元/兆瓦,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二)发电量补助对象为自建光伏项目的业主,其中,工商业补助标准为0.05元/千瓦时,居民补助标准为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两年。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普通项目的1.2倍。
七、强化安全责任监管。项目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镇经济发展局积极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严把设备和工程质量关。
八、其他。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发电的均可纳入适用范围。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