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意见的函,文件指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中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的,作为跨省绿电交易。
(一)市场初期,参与跨省绿电交易发电主体为集中式风电和光伏。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绿色电力发电企业。
(二)参与跨省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也可以参与其他跨省电力交易。
(三)发电侧成交价超过风电、光伏所在省基准电价或者竞争性配置形成的上网电价部分,作为环境溢价,用于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属性价值。
(四)对于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绿色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的电量不再计入其合理利用小时数,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
(五)必要时,可与其他交易分开组织。
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分摊上网电量。参与跨省绿电交易的风电、光伏共用计量点的,应及时改造,具备分别计量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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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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