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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严控农光、林光用地!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2022-06-09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4270
核心提示: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土地管理局,省直各林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山西省十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土地管理局,省直各林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山西省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引领经济转型,助力我省市场主体倍增,现就支持光伏产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统领,合理布局

光伏发电项目选址要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光伏发电项目可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的区域外选址建设,同时尽量避开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

二、政策支撑,全面保障

一)光伏发电项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发电站项目(除光伏扶贫及光伏复合项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永久性建筑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即光伏复合项目),鼓励探索“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有效途径,实现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和企业效益共赢。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符合本地区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光伏复合项目认定标准。各市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等要求的前提下,由农业、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造成影响。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要求占用林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林草部门出具不影响生态安全的意见后实施。

三、部门联动,加强监管

一)强化保护责任。强化土地使用权人第一保护人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影响谁恢复,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保持区域生态平衡。鼓励和提倡项目主体在建设光伏设施的同时,按照因地制宜、宜灌则灌、宜乔则乔的原则,在山体阴坡、项目区空闲地、道路两侧或建设区相邻区域进行造林绿化。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能源、林草等部门建立议事机构和组织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形成合力,做好项目备案,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巡查指导,做好日常监管。

二)落实监管要求。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县级农业、林草主管部门分别对“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加强巡查监管,对违反政策规定影响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的项目,及时制止并通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能源主管部门处置。

三)做好项目更新。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相关部门及时验收,有关情况向省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责令整改纠正,确保农用地面积质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状况。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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