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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适时调整用户侧新能源交易比例 优先开展新能源竞价交易

   2022-06-30 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31580
核心提示: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度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月内交易频次由10天调整为5天,交易合同调整周期为调整日到月度合同结束日,交易日为调整日前两天。月内交易分为增量交易与合同转让交易两部分,

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度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月内交易频次由10天调整为5天,交易合同调整周期为调整日到月度合同结束日,交易日为调整日前两天。月内交易分为增量交易与合同转让交易两部分,月内增量交易在原有火电增量交易的基础上增加新能源增量交易,月内增量交易规模上限暂定为用户月累计成交电量(含年度交易月度分解电量,下同)的7%。火电增量交易以竞价模式开展,由发电侧单边竞价;新能源增量交易以挂牌模式开展,由发电侧挂牌,用户侧摘牌。用户、新能源企业参与月度增量交易应满足月度交易有关要求。月内火电、新能源增量交易根据现货市场指定的断面分区域开展。

新能源月度保量保价电量优先用于对应居民、农业(含网损)用电,剩余电量参与电网代购交易,参照年度交易合同进行月分解。居民、农业(含网损)电量优先分解至暂未参与电力市场的机组(可采用近期执行曲线作为分解预测依据),剩余电量按照居民、农业(含网损)用电曲线与新能源发电能力申报曲线重叠部分进行分解,优先分解至光伏企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中新能源电量参照上述方式分解,采用挂牌模式分配,由电网企业挂牌、新能源发电企业摘牌,新能源发电企业摘牌上限为剩余优先发电空间。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2022年度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进一步优化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组织流程,做好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衔接工作,切实发挥中长期交易稳定预期的“压舱石”作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1〕365号)、《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1〕47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方式和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区域划分

根据《蒙西电力现货市场2022年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指引》,需要根据蒙西电网西部区用户侧节点电价加权平均值和东部区用户侧节点电价加权平均值分别计算两个区域的结算参考点价格。结合电网运行情况与现货交易需求,交易机构应对现有市场主体在信息维护过程中添加区域断面信息。

二、优化月内交易

(一)缩短交易周期

月内交易频次由10天调整为5天,交易合同调整周期为调整日到月度合同结束日,交易日为调整日前两天。月内交易分为增量交易与合同转让交易两部分。

(二)调整增量交易

月内增量交易在原有火电增量交易的基础上增加新能源增量交易,月内增量交易规模上限暂定为用户月累计成交电量(含年度交易月度分解电量,下同)的7%。火电增量交易以竞价模式开展,由发电侧单边竞价;新能源增量交易以挂牌模式开展,由发电侧挂牌,用户侧摘牌。用户、新能源企业参与月度增量交易应满足月度交易有关要求。月内火电、新能源增量交易根据现货市场指定的断面分区域开展。

(三)优化合同转让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照用户侧、发电侧分别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可对调整日及以后的成交曲线进行转入、转出,转让标的细化至分段曲线,最小区间为15分钟,市场主体只能对置换时间段内总电力曲线进行转让,暂不单独调整置换某一交易品种的交易曲线。

用户侧转让在相同行业且相同新能源比例上限的用户间开展。用户转出的火电、新能源电量比例应与月度成交电量比例保持一致。

发电侧转让优先在相同发电类型(风电、光伏视为同发电类型)的发电企业间开展。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大风季积极申报发电空间保障新能源充分消纳,大风季节新能源中长期合同完成难度较大时,可对超出发电能力部分开展火电新能源置换交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火电和新能源企业,可对双方跨省跨区交易曲线的重合时段进行转让。

三、调整新能源交易

(一)优化保量保价电量月度分解方式

新能源月度保量保价电量优先用于对应居民、农业(含网损)用电,剩余电量参与电网代购交易,参照年度交易合同进行月分解。居民、农业(含网损)电量优先分解至暂未参与电力市场的机组(可采用近期执行曲线作为分解预测依据),剩余电量按照居民、农业(含网损)用电曲线与新能源发电能力申报曲线重叠部分进行分解,优先分解至光伏企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中新能源电量参照上述方式分解,采用挂牌模式分配,由电网企业挂牌、新能源发电企业摘牌,新能源发电企业摘牌上限为剩余优先发电空间。

(二)新能源交易空间

为促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公平参与市场,将新能源月度发电能力申报上限调整为相应月份近三年最大上网电量,下限调整为相应月份近三年平均上网电量。

交易机构应及时分析各新能源发电单元竞价交易进度、协商交易进度及竞价交易目标进度(考虑当月电力用户竞价交易需求后的整体进度),以竞价交易进度与协商交易进度一致且不低于竞价交易目标进度为原则,科学合理核定存量补贴项目新能源竞价交易空间。风电特许权、光伏领跑者项目按照竞价交易进度不低于整体目标进度原则进行核定。

(三)新能源挂牌交易

考虑新能源发电实际情况,将区内新能源挂牌交易调整为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挂牌、电力用户摘牌模式开展。区内新能源挂牌交易结束后,新能源发电企业仍有剩余发电空间且电力用户仍有新能源交易需求的,按照剩余发电能力曲线及用户需求比例进行等比例成交。完成上述交易后仍有剩余发电空间的,可参与跨省跨区新能源交易。

(四)新能源交易时序

按照月度新能源发电能力申报情况适时调整用户侧新能源交易比例。优先开展新能源竞价交易,满足自治区明确支持的相关行业电力用户竞价交易需求;其次开展新能源协商和挂牌交易。如遇新能源发电能力申报不足时,按照优先顺序倒序对新能源交易电量进行核减。

四、其他要求

(一)电力用户应保证合同履约率,若电力用户中长期合同电量大于实际用电量且新能源交易比例高于全网平均比例,将合同电量负偏差的2倍对其次月新能源竞价交易电量上限进行核减。

(二)遇有燃煤发电机组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等情况(以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准),相关机组检修(停运)期间的煤炭交易电量可以转让给其他燃煤发电机组。

(三)为进一步做好中长期与现货交易的衔接,满足市场主体的切实需求,交易机构应按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结合运行情况上报优化建议。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部门、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要互相配合做好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各项工作。交易机构应进一步做好市场交易规则的培训解读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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