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祥云县政府网发布《关于印发祥云县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项目建设用地、构筑物、附着物等征占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征用土地补偿
1.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要求,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祥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和《祥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表》执行。
2.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中介机构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提供用地,土地权属不变。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施工生产区、生活区、临时施工道路、拌合站等临时用地,坚持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依据施工临时用地办法办理,按水田、菜地3000元/亩·年,旱地、园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同时,承担占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
2.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国务院2011年3月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执行。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超占和压埋土地。若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在5日内报涉及乡镇、工程指挥部,共同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并由施工单位赔偿青苗费,负责复垦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4.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由施工单位按地类补偿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
5.由于设计变更等增加用地的,由相关单位提供依据,按照正线征地办法办理。
(三)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标准
针对青苗、林木及零星树木、建筑物拆迁、构筑物拆迁四类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情形,制定对应补偿标准。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1.占地(用地)界线明确或公告发布后突击装修、抢搭、抢建的各类建(构)筑物,突击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作评估、不予补偿。
2.违法、违规建盖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祥云县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征占地
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为切实加强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素保障,依法依规提供各类建设用地,做好全县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合理解决征占用对象生产生活问题,促进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平稳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参照《既有广大铁路设备补强及电气化改造工程祥云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祥云县鲁地拉水资源配套二期工程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等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打造世界一流“世界绿色能源牌”战略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以用地保障为抓手,助力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夯实全县能源产业根基,促进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兼顾利益。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必须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地权益人利益,确保项目建设与群众利益两手抓、两不误。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程涉及的征拆、补偿和安置工作坚持统一标准、阳光操作、结果公正。
(三)严格把关、分类处置。一是严格区分项目用地的区域、地类,按相关标准进行补偿。二是土地权属、界限有争议,且争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暂时不予补偿,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补偿。三是工程实施过程中临时占用的沟渠、河道、道路、桥梁等,由施工方采取临时措施,确保畅通,工程结束后由施工方给予恢复。四是承包地以承包合同明确的标准予以补偿,无承包合同依据的以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三、项目建设区域、范围和用地类别
(一)区域和范围。在当前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的普淜镇、鹿鸣乡、云南驿镇、祥城镇相关村(社区)的基础上,根据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和项目规划、州委州政府“大祥巍一体化”、祥云建设“先进制造业中心、商贸服务国际陆港、产城融合新型城市”和“百万级人口规模、千亿级经济总量”的区域产业中心城市等战略部署,结合全县工作推进实际,在全县范围内适时选定项目建设区域,划定项目建设范围。复合型光伏项目、光伏方阵占用地不在征占范围(即不执行本方案),允许采取土地流转、租赁等其他形式予以保障。
(二)类别。项目建设占用地类包含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四、项目建设用地、构筑物、附着物等征占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征用土地补偿
1.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要求,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祥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和《祥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表》执行(详见附件1)。
2.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中介机构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提供用地,土地权属不变。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施工生产区、生活区、临时施工道路、拌合站等临时用地,坚持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依据施工临时用地办法办理,按水田、菜地3000元/亩·年,旱地、园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同时,承担占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
2.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国务院2011年3月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执行。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超占和压埋土地。若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在5日内报涉及乡镇、工程指挥部,共同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并由施工单位赔偿青苗费,负责复垦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4.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由施工单位按地类补偿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
5.由于设计变更等增加用地的,由相关单位提供依据,按照正线征地办法办理。
(三)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标准
针对青苗、林木及零星树木、建筑物拆迁、构筑物拆迁四类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情形,制定对应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5)。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1.占地(用地)界线明确或公告发布后突击装修、抢搭、抢建的各类建(构)筑物,突击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作评估、不予补偿。
2.违法、违规建盖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工作职责
(一)县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涉及乡镇负责具体实施,指挥部全面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提前介入、主动作为。涉及乡镇要成立群众工作及征地拆迁专班,负责辖区或属地内的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
(二)县新能源项目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及筹措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所涉及乡镇和部门办理征地拆迁的各类申报审批手续;及时兑付征地拆迁费用和提供建设用地;协助有关乡镇和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防止人为阻碍或影响施工建设,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占地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相应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四)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占地组织实施,要丰富宣传方式方法,深入村组、农户广泛宣传县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宣传征地拆迁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六、补偿费兑付有关要求
(一)所有涉及的土地征占用、房屋拆迁以及地面建筑物、附着物等补偿都必须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被拆迁人对其已签字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上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属、地面附着物所有权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欺瞒行为,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如有权属争议,由镇村协调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法诉讼解决。
(三)被拆迁人一方签约人须能全权代表被征地拆迁户所有人的意愿,如不能全权代表被征地拆迁户意愿便签订协议而导致纠纷的,由签约人自行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四)征收方(指挥部)将征占用土地及附着物、构筑物产生的所有补偿费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涉及永久占地指挥部将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征地协议签订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拨付到乡镇),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兑付到涉及的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为村民委员会的兑付到村民委员会),属于补偿集体的由集体管理使用,属于补偿农户的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兑付给农户。所有的补偿款均委托银行代付。
(五)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征地拆迁协议执行。
(六)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届满时,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者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七、其他事宜
(一)在施工期间如发现矿产资源或文物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二)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寺庙、石场、油站等)的拆迁补偿,经双方确认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涉及县级以上保护的文物需搬迁的,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补偿等未尽事宜,经县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挥部实地调查核实后参照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征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经有资质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协商无法解决的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调解裁决。
(四)本补偿方案由县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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