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江苏连云港发布《关于加强连云港市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加强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海上风电站项目的核准工作,把生产安全相关内容作为项目核准重要条件,将海上风电项目核准与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
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诚信管理和施工准入退出机制,督促业主单位加强施工企业、船舶和人员管理,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海上风电涉网安全管理。
强化施工运维安全监管。制定施工运维船、交通船参与施工的管理措施,杜绝不合格船舶参与海上作业。督促业主单位建设运行通航安全自主监控系统,将所有参建单位、船舶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海事部门加强风电运维船舶和交通艇的安全检查,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强化与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动,严格查处未经许可施工、未按规定配员、违规雇用渔船从事交通、运维等违法行为。督促风电业主单位做好海上风电从业人员海上作业安全培训工作。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养殖、能源、交通、旅游、海洋牧场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海洋功能区管控要求。加强对围填海、开采海砂、海洋勘探、风电建设、电缆铺设等海洋活动的巡查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经审批用海行为。
提升海上应急处置能力。市气象、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沿海气象、海洋监测能力,协同构建区域气象、海洋信息共享平台和智能服务平台,强化台风、寒潮、大雾等极端天气和海况预报预警工作,提高预报预警信息准确率。
原文见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连云港市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生产、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海上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化解海上安全生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海上活动监管和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学习和宣贯202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为契机,加强船舶、船员和海上应急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海上航行安全监管,健全完善海上人命搜寻救助和海上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摸排海上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形成风险隐患问题清单,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行为规律,加大海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重点水域综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商渔船碰撞突出问题,严查严管网箱养殖、“渔家乐”船舶碍航等问题。(责任单位: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海上交通管控能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完善海上动态感知设施,及时掌握船舶动态。适时开展海空联合巡查,加强海上交通组织,维护海上交通秩序。(责任单位: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交通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海上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海事、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海上交通违法行为,净化海上交通环境,维护海上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5.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沿海各县区进一步建立健全渔港管理组织体系,完善沿海渔港“港长制”,颁布渔港管理规章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清单,全面落实渔港管理安全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各方做好全市渔港建设、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动态更新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信息,严格执行定人联船、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和渔船进出港报告等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标准,加强检验质量监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沿海“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浮子筏,整治渔船非法载客、内河渔船涉海捕捞和海洋生产、渔船跨区作业等违法行为,严格清理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推动驻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开展涉海机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增加登船检查频次,严查渔船从事非渔业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海上渔业生产活动,严格落实海洋渔船安全出海各项要求,坚持“四类必查”和“六类必扣”。(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连云港海事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管理
8.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海上风电站项目的核准工作,把生产安全相关内容作为项目核准重要条件,将海上风电项目核准与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诚信管理和施工准入退出机制,督促业主单位加强施工企业、船舶和人员管理,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海上风电涉网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区牵头,市发改委、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施工运维安全监管。制定施工运维船、交通船参与施工的管理措施,杜绝不合格船舶参与海上作业。督促业主单位建设运行通航安全自主监控系统,将所有参建单位、船舶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海事部门加强风电运维船舶和交通艇的安全检查,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强化与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动,严格查处未经许可施工、未按规定配员、违规雇用渔船从事交通、运维等违法行为。督促风电业主单位做好海上风电从业人员海上作业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单位: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港口施工和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10.加强对港口及航道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加强对商渔船港口码头和航道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巡查,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项目,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航道的日常水深测量和维护疏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连云港海事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严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作业许可关。交通部门要严格做好港口建设许可环节安全条件、安全设计的审查和港口建设管理,严格港口经营许可环节审核并加强对经营期间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深化危化品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对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核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逾期仍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加强船岸界面现场检查,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连云港海事局和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交通、海事等部门依法严格落实船舶禁航、限航、停泊、作业和运输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安全技术条件的审查检查,督促航运企业加强对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强化公司所属船舶的动态监控和岸基支持,严禁船舶带病运输、违规航行、冒险航行,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明火作业、受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交通部门加强验船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与船检业务量相匹配的验船专业技术队伍,提高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检验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海事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有关规定,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对一个考核周期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船员和从事危险货物申报、集装箱现场检查的从业人员,依法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暂停相应申报手续办理资格。(责任单位:连云港海事局负责)
14.加强对水上船舶修造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快船舶修造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舶修理、下水、舾装、试航等活动安全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连云港海事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水上危险货物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加快推进防污染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基地、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应急装备建设。海上搜救中心应建立海上应急救援专家库,组建由应急、消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海事等多部门参与的海上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区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海上旅游、体育及休闲游乐活动管理
16.全面履行海上旅游、体育及休闲游乐活动管理职责。沿海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海上观光旅游、体育及休闲游乐活动的管控。属地政府建立海上游览、体育及休闲游乐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报告信息抽查,全面、准确掌握每日海上游览、体育及休闲游乐活动船舶和人员情况。应急、文广旅、交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体育、海事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海上游览、体育及休闲游乐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可供游客休闲游乐的开放海滩应设置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管理单位应设有专人负责巡视和监控游客的不安全行为。(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区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市体育局、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旅游、体育及休闲游乐船艇、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取得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船艇的检测、检验报告、营运证照和登记证书,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交通、海事部门加强游船及其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的检查,保障船舶适航。(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区牵头,连云港海事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海上旅游客船交通安全管理。开展海上旅游客船交通安全治理,严查旅游客船超乘客定额、超航区航行等违法行为,督促严格执行旅游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督促旅游客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加强海上旅游客船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日常维护保养。禁止渔船从事游览休闲活动,相关部门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水域巡查,坚决查处取缔非法观光游览休闲活动。(责任单位: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交通局、连云港海警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海洋开发活动监督管理
19.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养殖、能源、交通、旅游、海洋牧场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海洋功能区管控要求。加强对围填海、开采海砂、海洋勘探、风电建设、电缆铺设等海洋活动的巡查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经审批用海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港口、航道、锚地以及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布局,推进沿海港口岸线合理使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加强对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防污设备器材配备、防污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海上通航秩序维护和走私偷渡等治安管理
21.加强海上通航秩序维护。市交通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港口水域内渔船碍航养捕整治活动,沿海各县区负责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海事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船舶责令改正。海事、农业农村、工信部门联合开展海上无线电专项整治活动,督促船员、渔民遵守海上通信规则。航标、海事、农业农村部门合理布局和建设、管理海港、渔港内导助航设施。引航部门加强自身引航行为的安全管理,海事部门强化对引航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交通、海事部门落实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桥梁防碰撞工作。海事部门牵头制定连云港沿海港口临时交通管制实施办法,按程序核准颁布。(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区、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航标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及其他治安违法行为。海警、海关等部门全力推进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22”行动,紧盯灌河口等重点海域,严厉打击海上成品油、洋垃圾、冻品、濒危物种等走私违法活动。海警、边检、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海上人员偷渡、违规出入境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责任单位:连云港海警局牵头,连云港海关、连云港边检站、沿海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形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梳理识别风险,及时、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科学、高效组织应对措施,以严的要求、实的举措、好的成效做好海上活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强化各方责任落实。沿海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海上人员动态的跟踪掌握,制定群众性活动、海上从业人员安全转移保障方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海上活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海上活动实施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和素质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沿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海上人员活动规律跟踪研究,注重对聚集性活动人员规模的控制,提升海上活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要加强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海上活动执法效能,形成海上活动执法合力。相关部门要加快建设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执法人才队伍,提升海上执法水平。
(四)提升海上应急处置能力。市气象、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沿海气象、海洋监测能力,协同构建区域气象、海洋信息共享平台和智能服务平台,强化台风、寒潮、大雾等极端天气和海况预报预警工作,提高预报预警信息准确率。沿海各县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应急站点布局规划,加快避风锚地和避风港池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习演练,提升海上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台风、寒潮、大雾等极端天气要牵头建立重大灾害工作会商指挥决策机制,在台风来临之前及时组织开展海上人员撤离行动。
(五)加强海上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市海上搜救中心要协调东海救助局增加海上专业救助力量配置,配备大马力、高抗风等级专业救助船艇,争取海上救援直升机在我市布点。市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要协助沿海各县区完善防污染应急设备库布局,配齐海上防污染应急装备设施,提升海上搜救和防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沿海各县区要会同海事部门加强本辖区海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组建跨地区、跨部门、多专业的海上搜救专家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应急专家库,为海上应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六)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市、沿海各县区要加强经费保障,将安全保障设施建设、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海上搜救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建设、执法和搜救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市安委办要主动对接省安委办,注意搜集和及时上报我市沿海海上安全活动的相关经验做法,同时将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相关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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