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和启示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和规范产业发展
我国政府已经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要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建议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比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等,并与节能减排目标、特别是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的目标结合起来。计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并列入政府预算。
目前,我国三分之一的风电装机容量没有并网发电,每年超过千万千瓦的新增风电装机需要输电规划。风电设备、多晶硅等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发展并不健康。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产业产能布局和产业链的规划工作,重点放在高精尖技术的突破上。避免可再生能源产业链盲目集中于技术含量不高的环节,造成局部产能过剩、全行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同时,加强电源规划和电网规划的协调力度。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主体,协调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的相关规划,使之与国家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避免地方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对GDP的拉动下盲目上项目,引导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投资。
(二)理顺体制机制,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涉及多个部门。为加强部门协调,避免多头管理,应加强政府各部门的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权责。管理方式上,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形成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如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机制,提供充分公开的市场供需信息,使企业正确决策其市场进入或退出、产能增加或减少。
进一步强调厂网分开,为可再生能源并网创造条件。加快电网的输配电分开,实行调度交易机构独立,为电网吸纳可再生能源提供体制保障。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使之市场化、透明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要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分类制定招标电价,并向社会公开。
(三)强制和激励手段并用,形成稳定的支持政策
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通过补贴降低前期资金成本,通过投资退税或生产减税降低资金和运营成本。通过碳信用改善收益流。这些补贴或优惠要达到的效果是,可再生能源超过化石燃料的任何成本最终都会得到合理分摊,或者到用户身上,或者通过化石燃料碳税、政府预算或捐赠的专项基金来充抵。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这些支持措施既要适度又要适时,促使可再生能源产业从依靠政策扶持,发展到具有自身竞争机制的成熟产业。所以要根据产业发展周期采取不同的优惠措施。如在行业幼稚期和成长期给予较大的优惠和补贴,进入成熟期可逐步减少优惠。
吸引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参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投入和市场竞争。直接融资上,2010年已有多家风电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融资。政府应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企业也要善于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间接融资上,既可以争取国际组织,如全球气候合作基金的支持,也可以争取国内金融机构的支持。国家应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发项目。亦可以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产业基金,用于支持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除开辟可再生能源的委托贷款、担保等业务之外,可研究可再生能源期货、可再生能源碳指标交易,特别是碳信用制度的创新,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加大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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