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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高新区:新建分布式光伏按照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一次性补贴

   2022-08-15 江苏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工信局28470
核心提示:关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 关于节能降碳绿色发展的政策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0〕28号)和《无锡市加快智能化改造数字化

关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 关于节能降碳绿色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0〕28号)和《无锡市加快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化提升推动制造业降本降耗降碳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锡委办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区域绿色发展理念和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以产业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节能降耗为主线,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推动全社会节能工作迈上新台阶,助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完成市下达任务,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显著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为完成能耗“双控”目标和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无锡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在兑付财政扶持资金时,对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原则上按照80%比例兑付产业扶持资金,D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区财政扶持资金。

四、主要内容

1.支持节能降耗项目

1.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进行分档补贴,最高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1.2鼓励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节能效果分档补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高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实施单位原则上最高20万元的支持。

2.支持循环经济

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项目。对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推广项目,节水、节材、废弃物资源化、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碳中和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指项目不含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3.支持绿色示范创建

对新认定为绿色工厂五星级、四星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工信部工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4.支持新能源推广应用

4.1对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屋顶等场地业主单位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区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0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上限25万元。

4.2对实际投运的新建储能项目,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使用单位一次性补贴0.1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上限50万元。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区外的新建储能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0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上限25万元。

5.智能化能源管理平台和清洁生产项目

5.1对企业新建智能化能源管控项目并接入省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5.2对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五、附则

(一)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补差原则支持;通过区“一事一议”获得扶持的企业,协议期内不享受此政策。

(二)本政策按《科技及产业扶持领域区与园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区街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本政策意见由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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