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市县发改部门对本市县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20日,备案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集中光伏发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清理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用地是否落实;项目是否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进展情况;形成固投情况等。清理排查工作务必于9月20日前完成。
文件指出,对备案时间一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我委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指标规模。
全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2〕3396号
各有关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总体要求,根据国家能源局和省政府部署,我委于2021年3月对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确保全省光伏发电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以及清洁能源岛建设,促进有效投资,现就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市县发改部门对本市县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20日,备案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集中光伏发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清理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用地是否落实;项目是否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进展情况;形成固投情况等。清理排查工作务必于9月20日前完成。
二、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补充通知》(琼发改能源〔2021〕397号)中“项目取得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的规定,请相关市县发改部门,对本市县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20日备案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实际开工建设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清理排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于9月23日前上报我委。对备案时间一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我委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指标规模。
三、为有序、扎实推进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今后每年中旬和年底我委将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
四、各相关市县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督促本市县已备案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快建设力度,形成有效固投,尽早建成并网发电,为全省能源保供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