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浙江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提倡100%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县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我县境内建设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补助。
1.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对机关、学校、医院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3.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4.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5.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一次性储能容量补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原文如下: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序推动我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建设和并网消纳,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新建建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提倡100%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县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新建工商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明确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内容,鼓励以自发自用方式为主,并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明确光伏安装面积和容量,光伏建设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国网嘉善县供电公司登记并集中报送县发改局备案。非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建设主体应在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请赋码备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备案,不进行单独备案。
三、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标准。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等工作指南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严控光伏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并符合我县相关规划要求,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开展建设;户用光伏发电项目依托的住宅应具有房产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证明。建设主体须按标准开展建(构)筑物的结构功能性评估,达到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
四、实施新一轮分布式光伏补助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我县境内建设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补助。项目建设主体应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须具备光伏发电项目运维服务资质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运维服务企业,运维服务企业应在我县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
1.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对机关、学校、医院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3.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4.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5.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一次性储能容量补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五、加大对建设分布式光伏企业的绿色发展政策倾斜。严格执行企业的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对充分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优先保障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用能指标及电力增容需求,并在绿色信贷资金申报、绿色工厂评选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补助政策兑现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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