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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风光等并网主体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参与系统调峰

   2022-10-24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1300
核心提示: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征求西藏 “两个细则”意见的函,文件指出,本细则适用于西藏区、地两级调度机构装机容量20兆瓦及以上的直调发电厂(不含火电、燃机、燃油机组、自备电 厂),以及装机容量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光伏、光热、光储、风 电电站

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征求西藏 “两个细则”意见的函,文件指出,本细则适用于西藏区、地两级调度机构装机容量20兆瓦及以上的直调发电厂(不含火电、燃机、燃油机组、自备电 厂),以及装机容量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光伏、光热、光储、风 电电站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的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电网公司所属电厂所有机组同等参与提供辅助服务,不参与结算。

光伏、风电等并网主体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参与系统调峰。

风电场风电机组、光伏电站并网逆变器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9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 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5至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征求西藏 “两个细则”意见的函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分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西藏分公司、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和新能源西藏分公司、西藏旁多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区调及地调各有关并网主体:

根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有关文件,并结合西藏“两个细则”模拟试运行的情况,我局组织对西藏“两个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电力企业的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传真:027-88717610

邮箱:schzj@nea.gov.cn。

附件:1.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西藏“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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