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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各省非水消纳权重及2023年预期目标发布!

   2022-11-07 国家发改委25480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省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2023年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在促进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省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2023年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引导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全国范围优化配置可再生能源的作用。落实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多元并网保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安排本省保障性并网规模。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2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21年实际执行情况。

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从2022年起,逐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计量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相关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现将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3年预期目标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此进行考核评估;2023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此开展项目储备。202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 202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二、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引导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全国范围优化配置可再生能源的作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落实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多元并网保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安排本省保障性并网规模。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2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21年实际执行情况。

三、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从2022年起,逐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计量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相关制度。

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落实消纳任务。2023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五、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部门,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输送和市场交易。2023年1月底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报送2022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六、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开展监管。2023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2年监管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按月跟踪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进展及消纳利用水平,按年度通报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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