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经查安徽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2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次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今创集团7.2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系属伪造。
主要证据:以上事实有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信息截屏、常州市供电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复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安徽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给予中标项目金额(13640000元)5‰合计6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在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宣公管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守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为安徽锦美碳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2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次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今创集团7.2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系属伪造。
主要证据:以上事实有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信息截屏、常州市供电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复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给予中标项目金额(13640000元)5‰合计6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在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单位:宣城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邮储银行鳌峰路支行
账号:****************
用途: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06803)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1日
抄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开盛晖腾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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