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电力公司(EVN)刚刚宣布将停止调动中南太阳能发电厂尚未定价的172.12MW容量部分。
此前,越南政府和工贸部多次发布指令,内容为“EVN根据已签署的PPA购电协议,依法调动中南太阳能发电厂发电”。 ”
对此,EVN 的代表在工贸部 2016 年 12 月 19 日第 12158/BCT-DTDL 号文件中表示,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发电厂(大型发电厂除外,它们是Decision 2012/QD-TTg 规定的在社会经济、国防和安全方面具有特殊重要性和与大型电厂合作的电厂,这在经济、社会、国防和安全方面具有特殊重要性4712/QD-BCT号决议)无购电合同或有购售电合同但已支付电价的决议届满,工贸部要求EVN指示相关单位不要调动这些电厂去电发电并入国家电网,除非必要动员,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
此外,EVN认为,在工贸部 2017 年 8 月 3 日第 13/2017/TT-BCT 号通告第 4 条中,越南电力公司在运营时不对发电厂进行临时付款或付款电费,未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的,并网发电。
如果由于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需要必须动员这些电厂,越南电力集团负责向工业和贸易部报告并与发电厂协调动员和运输电力。运营和支付发电厂的电费。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在没有定价机制的情况下停止调动Trung Nam-Thuan Nam太阳能发电厂的 172.12 兆瓦容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件,”EVN 的一位代表说。
同时,2022年10月3日,工贸部发布15号文,对不符合政府激励机制的过渡性可再生能源项目价格区间计算办法进行了规定,总理发布了13号决定,第 37 号决定涉及风能和太阳能。随后,2023 年 1 月 7 日,工贸部发布了关于这些过渡项目价格区间的第 21 号决定。
EVN代表表示,集团于16日要求电力贸易公司(EVN旗下)邀请中南公司前来商讨并同意落实15号文及工贸部21号决定。 2023 年 2 月。
据EVN称,基于15号文第一条第2款b点,Trung Nam公司与EVN旗下电力贸易公司就尚未动员的172MW电厂名单中的172MW进行了交流和约定,出力容量应符合15号文和21号决定的规定。
此外,根据政府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颁布的第 137/2013/ND-CP 号法令第 26 条第 1 款,详细说明了《电力法》和《修正案和补充法》的多项条款的实施。 《电力法》多条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购售电合同项下的发电价和电力批发价,由购电双方按照《电力法》规定的办法约定。工贸部,但不得超过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价格范围。”
在法律文件的基础上,EVN已要求中南公司紧急审查和准备该项目的法律文件,并参考工贸部2020年12月31日第57号文中指导的电价谈判方法。购电协议价格的确定方法。
“截至目前,经过双方的工作,中南公司正在继续完成相关文件,以移交给电力贸易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在此,Trung Nam公司根据15号文和21号决定向电力贸易公司完成法律文件后,双方将在工贸部的指导下进行谈判,“该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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