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需求响应参与主体包括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两类,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其中,负荷聚合商是指代理电力高、低压用户参与需求响应的运营商,其集成的用户需满足上述条件,且单户运行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下,聚合削峰能力不低于5000千瓦。负荷聚合商参与实时需求响应类型,应建有电力负荷管理相关系统,对代理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将相关数据和调控通道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需求响应补贴费用按照运营规则中“以支定收”的方式分摊。日前和日内响应采用电量补偿方式。实时响应采用容量+电量补偿方式。
电量补偿:日前响应按照出清价格进行补偿;日内提前4小时响应按照出清价格1.3倍进行补偿,提前2小时级响应按照出清价格2倍进行补偿;实时响应按照出清价格的3倍进行补偿。电量补偿按照运营规则,采用“基于响应负荷的阶梯式”补贴方案。
容量补偿:在需求响应执行月,给予实时需求响应主体容量补偿,标准按照8元/千瓦·月。电网企业按月持续监测中标主体的用电状态,当月晚峰时段(夏季20~22时、冬季晚峰17~19时)协议约定备用容量应不低于平均监测负荷的80%,否则视为无效容量,不给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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